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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7〕62号
  • 【发布日期】2007-09-30
  • 【生效日期】2007-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07〕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强化运营监管,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起步较晚、投入不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短缺、运行效率不高的矛盾依然突出。目前,全省有69%的设市城市、80%的县城没有污水处理厂,有41%的设市城市、74%的县城还没有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平均实际运行负荷率约为54%,其中建成3年以内运行负荷率仍低于75%的约占42%。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污水对水环境的污染呈加重趋势。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对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把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十一五”规划项目的实施和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为重点,加快建设步伐,理顺价格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污水处理建设运营体系,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设市城市要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率2007年不低于52%,2008年不低于60%,2009年不低于70%;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流域的县城要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其他县城要确保在2010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三、科学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各地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科学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设计规模和处理工艺,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

(一)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县城,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可分期分批实施。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县城,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合理确定一级强化处理或二级处理。

(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积极稳妥地选用污水处理新技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须进行深度处理。

(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照远期规划确定最终规模,以现状水量为主要依据确定近期规模。处理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防止盲目贪大、超规模建设的情况发生。

(四)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明确排水体制和退水出路。对于新城区,应优先考虑采用完全分流制;对于改造难度很大的旧城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可维持合流制排水系统,合理确定截留倍数。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流制。

(五)污水处理厂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水功能区的要求,并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筹措体制

(一)省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国债)资金的支持,充分利用国家对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资金,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的投入力度,从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或用于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用污水处理收费质押贷款,筹集部分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改造资金。

(三)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厂使用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内银行贷款,鼓励国内外具有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的投资者以独资、合资、BOT、TOT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推行采用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投资人和运营商,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四)建立和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全省所有县(市)在2007年内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设市城市所在地收费标准在2007年底前应不低于0?8元/吨,县城所在地在2008年底前达到0?8元/吨。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费用差额予以补足,以保证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征缴力度,各地要根据供、排水量及上年度实际征收情况制订城市污水处理费年度征收计划,并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各地要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管理、拨付等方面的职责,实行污水处理费征管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征收,切实提高收缴率。加强对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管,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营及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建设、财政、物价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一)已列入国家和省规划、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当地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工作方案,尽快开展前期工作。设市城市的规划项目2007年内要全部开工建设。在建项目要倒排工期,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丹江口库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确保规划项目尽早实施。

(二)加快已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建设维护费等部分资金用于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按照“统一规划、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大对城市污水管网的配套建设力度,大力提高污水管网的覆盖率,扩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坚持配套管网与主体工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要紧密结合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步建设雨污分流的管网系统,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凡收集管网不配套的,2007年底前必须开工建设配套设施,并达到65%以上的运行负荷率。

(三)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六、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和监督

(一)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转制改企。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管,不直接参与污水处理厂运行与作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订城市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

(三)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量水质的监督和监测,保障各类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四)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要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城市排水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的定期监测,并监督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情况。可采用委派监管员的方式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实行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财政、物价、建设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污水处理运营成本进行监督审核,建立污水处理月报年报制度。

(五)污水处理厂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75%。这要作为项目验收和审计的刚性指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运营单位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之后应及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污水处理厂不得随意停产,如确需停运,须事先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停运。对擅自停运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对非检修期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按相关规定对运营企业予以处罚。

(六)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鼓励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七)加强污水处理监管能力的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逐步扩大城市污水处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会和公众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七、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建设厅为全省城市污水专项治理的牵头单位,成立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专班,负责全省污水处理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水处理工作的实施,要把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之一,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实施方案。要逐级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和责任,做到分解指标到县到市、责任到县到市,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完成指标落实到每个年度,限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省有关部门必须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审批、争取国债资金,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管;物价部门负责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建立、收费标准的调整和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并督促执行到位;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污水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要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污水治理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水资源忧患意识。省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污水处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及时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并向省人民政府汇报。

(三)建立激励机制。对2007年、2008年开工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地方,省人民政府将给予奖励。对在2007年底前污水处理费达到0?8元/吨的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地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范围内县(市、区)享受低保政策的人员,可免收污水处理费,相应经费由地方财政补足,省财政按减免额的50%对地方财政补助5年。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建设资金。省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停止审批新的工业用地。各地也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污水处理工作进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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