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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90号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90号
  • 【发布日期】2007-12-26
  • 【生效日期】2007-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9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9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受外国驻华使领馆委托,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业务可以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上限为260元/人次。中介机构可以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以下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中介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告知当事人。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0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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