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厦门市
-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7〕242号
- 【发布日期】2007-10-18
- 【生效日期】2007-10-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厦门市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厦府办〔2007〕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市贸发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制定了《厦门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具体行动方案》、《厦门市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门市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药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厦门市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门市进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措施》,现将这十个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厦门市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福建省和厦门市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施细则》、《福建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厦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努力提升我市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到今年底,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劳动防护用品(含摩托车乘员头盔)、带肋钢筋、人造板、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危险化学品、电热毯、防爆电气、农业生产资料(饲料粉碎机、农药、脱粒机、水泵、化肥等)等10类产品和家用电器、儿童玩具、低压电器、汽车配件等4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获证企业生产条件100%符合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已售出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产品100%召回;获证企业生产产品的抽查合格率提高到90%以上,其中大型企业达到95%以上;基本解决无证生产问题;全市辖区内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基本得到杜绝。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劳动防护用品(含摩托车乘员头盔)、带肋钢筋、人造板、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危险化学品、电热毯、防爆电气、农业生产资料(饲料粉碎机、农药、脱粒机、水泵、化肥等)等10类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及家用电器、儿童玩具、低压电器、汽车配件等4类产品。
根据我市实际,儿童玩具、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家用电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化肥等7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专项整治为重中之重。
(二)重点企业: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非法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不能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近两年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问题较突出的获证企业;曾经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过的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黑窝点”。
三、责任分工
质监部门:负责14类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的建立,打击制假窝点,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抽查重点产品中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方面的安全指标。
工商部门:提供全市辖区内14类产品的企业注册登记数据信息,检查本地区各专业市场(超市、商场、汽配和建材市场)是否销售无证和伪劣产品,对检查中发现应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企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14类产品违法犯罪活动,适时介入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建设与管理部门:对在建工地采购和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市政园林部门:检查燃气器具经销企业是否销售无证和伪劣产品,并对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开展检查。
供水部门:停止向无证生产企业、制假售假窝点供水。
供电部门:停止向无证生产企业、制假售假窝点供电。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整治行动从9月上旬至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9月20日前)
各部门根据本行动方案完成组织、宣传、动员、部署工作。各部门应相互协调、紧密配合,做好上下左右沟通。迅速组织力量,加强对这些重点产品的专项整治。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9月20日至11月30日)。
(一)认真清查摸底(9月20日至10月10日)
质监部门组织人员集中对辖区内的14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拉网式清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企业是否已依法取证;二是取证后的企业其工艺、设备、管理、人员等是否仍符合发证时的要求;三是企业在取证后是否规范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四是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五是企业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质量违法行为。
通过拉网式清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等信息,调查情况按企业逐家记入《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对获证企业要建立质量监管信息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监督抽查信息、年度审查信息和日常执法检查信息等。
(二)加强执法查处(10月10日至11月30日)
1.流通领域检查。工商部门组织对本市辖区各超市、商场、汽配和建材等专业市场的产品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企业是否销售无证和伪劣产品;
2.在建工地检查。建设与管理部门组织对本市各区在建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工地是否采购和使用无证或者假冒伪劣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网)、带肋钢筋、低压电器、人造板、建筑网管脚手架扣件和电线电缆等产品。
3.生产领域检查。突出儿童玩具、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家用电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化肥等7类产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根据前阶段清查摸底的情况,果断采取以下措施:
(1)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在清查摸底中发现的无证非法生产企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处罚,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没收违法所得、生产产品和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二是及时向工商等相关部门通报;三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建议采取措施,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对非法生产企业予以取缔。
(2)严厉查处获证企业质量违法行为。清查中,如果发现企业存在以下质量违法行为:①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②降低生产条件,不符合取证要求的;③生产行为不规范,原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④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没有及时召回的;质监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治:一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从快处罚;二是实施企业质量违法行为不良记录制度,将企业违法行为信息记入质量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将违法企业名单向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通报;四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建议相关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对违法企业的监管。
(3)重点做好低压电器、汽车配件的专项整治。按照市质监局“进一步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厦质监[2007]68号)的要求,重点做好低压电器、汽车配件的专项整治:一是遏制无证生产及超范围生产行为;二是低压电器及汽车配件违法案件处理率达100%;三是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完成率达100%。
(4)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质监部门以此次整治行动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研究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许可证审查、监督抽查、日常执法的信息互通机制,提高对获证企业的监管水平;二是建立执法打假、无证查处、质量预警等联动机制,提高质量应急处理能力;三是建立质量档案动态完善管理机制,充分利用企业质量档案指导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四是建立打击、整治、规范、发展有机结合的区域性质量问题整治机制。
(三)强化监督抽查
质监部门要结合整治工作进度,针对企业的产品质量状况,对辖区内14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监督抽查覆盖率达到100%;省专项整治办公室将于11月份组织对各地重点产品实施监督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对各地区专项整治成效验收检查的依据之一。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单位、各部门应精心组织、按时完成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并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及时将总结情况汇总上报,并做好迎接上级组织的检查验收的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查处力度要到位,提高监管的效果和水平。整治行动中,各单位要充分运用《特别规定》赋予的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封存扣押物品权、查封场所权等职权,及时发现、制止、处理企业的违法行为,形成对违法企业的震慑效果,提高监管水平。同时,质监、公安、建设、工商等各单位要加强联合执法,强化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整治中的难点,确保整治成效。
(二)执法工作要到位,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各部门在整治行动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及时处理,避免造成危害后果。整治行动中要注意工作衔接,不得相互推诿。属于其它部门职责或应该移交司法部门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错位执法。坚决禁止以罚代刑、以罚代管。
(三)宣传报道要到位,正确引导消费。集中媒体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对各阶段行动、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充分的宣传报道。通过广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树立质量管理先进典型,介绍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整治的工作经验,扶优治劣,引导消费;并要适时披露典型违法案件和一批违法企业黑名单。
(四)信息沟通要到位,建立上下沟通机制。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指导;在专项整治期间要落实报告制度,要确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材料的搜集、整理,每星期报送专项整治动态,每月底前及时将当月工作情况上报;遇到重大案件、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要随时向市整治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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