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123号
- 【发布日期】2007-10-22
- 【生效日期】2007-10-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山西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晋政办发〔2007〕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山西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规范、高效、高质量地完成我省文物普查任务,根据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普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的重大举措,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物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国务院做出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战略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高度重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文物普查对全面掌握我省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情况;总体评价我省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我省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提高我省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创造条件;协调文物管理部门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升我省文物保护的科技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得天独厚、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是我省的珍贵资源和独特省情。做好文物普查工作,对于发挥资源优势,调整经济结构,建设文化强省,构建和谐山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普查的范围是:我省境内地上、地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要对城市周围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和可能占用的地域进行重点、细致的调查,以利将来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为经济建设提供专业服务。
普查的内容是: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三、普查的技术和要求
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普查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标准,严格控制普查质量,做好普查资料的督察、验收和汇总。
按照实地调查情况,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以下简称“两表”)及其著录说明;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对普查对象作出客观描述和认定;按照全国统一规范,完成和上报文物普查信息资料采集、存储、汇总、建档和数据库工作;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本地区文物名录和普查工作报告。
四、普查的机构和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的山西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称省普查领导组),成员单位有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统计局、林业厅、民族宗教局、测绘局、文物局、省军区后勤部等,省普查领导组负责全省文物普查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山西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普查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文物局局长兼任。省普查办公室内设专家组,综合财务组、技术设备组、宣传组、资料档案组,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督导;制订全省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培训、试点;采购和安排普查设备;组织专家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督导;普查资料的验收、汇总、上报,建立全省数据库。省文物资料信息中心负责处理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本系统干部职工主动支持、配合、参与普查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省普查办公室的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普查经费预算,对普查经费实施管理和协调。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重点针对矿冶遗址、与古人类遗址共存的古生物化石遗迹、博物馆、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有关的文物进行调查,并在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中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
省水利厅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重点对水利设施进行普查。
省民族宗教局要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传达到各宗教团体尤其是宗教活动场所,引起宗教人士的足够重视,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做好普查工作。
省测绘局负责提供航空照片、地形图、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要发挥技术优势,组织做好文物普查中的测绘支撑保障,重点抓好文物范围判识、定位及普查电子地图制作、文物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及文物普查数字档案建设等工作。
省民政厅要组织协调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的相关准备工作,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和鉴定。
省林业厅要积极为文物普查专业队伍提供林区内文物分布的线索,做好林区内的文物普查工作。
省交通厅要为文物普查专业队伍提供文物分布线索,做好桥梁、车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文物普查工作。
省商务厅要组织老字号企业积极参与普查,对具有历史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历史建筑、生产设施、经营场所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保存现状、制订保护规划。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工作机构,全面负责当地的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培训和试点
省普查办公室组织全省普查人员和各级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分两期,每期150――200人。以本省专家为主组织授课,同时邀请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办公室专家参与。通过学习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各类专业知识及高科技装备的专业知识,使受训人员获得参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上岗资格,保证普查质量。
培训结束后,省普查办公室将组织各市普查组负责人和专家组全体人员,集中到运城市盐湖区进行普查试点。以使各普查组负责人熟悉掌握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档和上报等各个环节,提高普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各种设备的使用能力,取得初步经验,为全面开展野外调查打好基础。
六、普查的方法和要求
坚持全面普查和拉网式的专题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周边环境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的技术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全省统一部署、各市组队、分级实施的方法,实行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操作。
(一)各市组队,省局督导,以县域为单元开展普查
田野调查的组织,文物信息、资料的采集、汇总、上传,普查档案的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等均以县(市)为单位开展。
每个市要根据需要抽调高素质专业人员组成4-6个普查队,有专业能力的县(市)可以县(市)组队,市普查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省普查领导小组将制定普查质量管理办法,组织专家组对全省各地的普查质量进行巡回检查、抽查和现场指导。县(市)调查结束后,由专家组对该县(市)的调查成果进行验收,有遗漏或资料不准确的,要进行复查和补充。
(二)普查数据资料的采集
在调查中,严格按照国家普查办公室制定的“两表”对每一处遗迹进行详细登记,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妥善管理和保存记录档案和表格。按照要求进行绘图、摄影、测量、采集标本。使用PDA掌上电脑,详细录入各类数据,要把PDA内的数据导入笔记本电脑,做到随查随记,一日一清。采集的文物标本统一装袋,填写统一标签。普查采集的标本,野外调查结束、通过检查验收合格后,上交市文物部门统一管理。各普查队每天必须记录工作日志。
(三)普查资料的管理
每个县(市、区)普查结束并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要及时把信息资料上报市普查办公室和省普查办公室备案;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资料的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文物普查档案;省文物局负责建立我省文物普查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四)专项调查
在各市普查的基础上,省普查办公室将对工业遗产、线性文物、重点区域考古学文化和古建筑数据采集列出专项,组织专业单位和专家进行专题调查,在国家普查规范和标准基础上,丰富文物信息量,形成重点学术课题。
(五)信息采集和报送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更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普查数据的公布,需报请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同意。
七、普查的时间和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4月至9月,做好普查准备工作,举办全省文物普查培训班。
第二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要根据国家普查办公室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要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专家组负责指导,省普查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抽查复核,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要定期上报普查数据、资料。各县(市、区)普查办公室向市普查办公室按月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市普查办公室向省普查办公室、省普查办公室向国家普查办公室按季度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
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以县为单元逐级上报。
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
省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我省各普查队、组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国家普查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
建立山西不可移动文物的编码系统;
建立山西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系统;
建立山西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编制山西文物普查档案;
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八、普查的经费
地方各级财政主要承担各级普查办公室工作经费、田野调查经费、普查人员经费等。
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要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普查的宣传
文物普查是一项浩大的社会性工程,宣传工作非常重要。通过宣传文物普查工作,使全社会了解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各地要成立专门的文物普查宣传机构,制订文物普查宣传方案,组织召开宣传工作会议,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文物普查宣传,各阶段的重点宣传内容如下:
2007年4至11月,重点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文物普查的目标、任务和意义,普查的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的技术标准、规范,实施步骤程序等;各地普查机构设置、人员培训、队伍组建、试点经验等。
2007年11月-2009年底,集中宣传与文物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程度、阶段成果和重要发现,普查工作先进人物、先进事迹,人民群众对普查工作的参与和反应等。注重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的新趋势,对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老字号等文化遗产新品类进行宣传。
2010年1月-2011年底,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文物普查基础成果,宣传《全国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管理系统,宣传普查成果的推广应用,集中宣传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
十、普查的总结
普查全部结束后,各市、县(市、区)都要对整个普查工作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全面总结,提出各地《普查工作报告》,报上级文物普查机构进行审核和总结。省普查办公室要对全省普查工作进行汇总和评估。省普查领导组要召开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普查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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