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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单位延续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经贸能源〔2008〕563号
  • 【发布日期】2008-09-01
  • 【生效日期】2008-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单位延续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单位延续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563号)




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单位:

你们提出延续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申请收悉。根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号:MH203501)、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编号:MH203502)、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编号:MH203504)、福建省华厦建筑设计院(编号:MH203506)、福建省煤炭工业科学研究所(编号:MH203507)、福建省龙岩市煤炭工业公司(编号:MH203508)、三明市煤炭管理中心(编号:MH203509)、泉州市太阳石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号:MH203510)等8家单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有效期延续至2010年7月19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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