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市府〔2007〕171号
  • 【发布日期】2007-10-24
  • 【生效日期】2007-10-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告

(汕市府〔2007〕171号)




为保障我市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在水库、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二、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水利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