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郑州市
- 【发布文号】郑政文〔2005〕96号
- 【发布日期】2005-05-28
- 【生效日期】2005-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郑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一步做好出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一步做好出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5〕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1998年8月以来,我市实施了再就业工程,建立和完善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一大批下岗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为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我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通知》(豫政〔20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目标
1.自2003年1月起,我市企业新的减员已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2005年9月底,我市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将全部到期。从2005年10月1日起,统一关闭所有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郑州市城市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停止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在关闭“中心”的同时,要按有关规定注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专户”,组织专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妥善保管好有关凭据、资料。当前,要进一步规范“中心”运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加强就业管理和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快出“中心”,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全市在2005年10月前,基本实现下岗职工由“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再就业的转变。
二、加强“中心”管理,规范“中心”运作
2.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基本生活。“中心”未关闭之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对停产多年特别困难的企业,由财政继续给予保证。“中心”要切实做好基本生活费的及时、足额发放工作,严禁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3.下岗职工在“中心”协议期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4.强化再就业培训,努力增强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把握重点,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抓培训,促就业”上来,全面加强对在“中心”下岗职工的培训工作。各行业再就业指导中心、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教育下岗职工树立终身接受教育的观念,帮助和引导他们积极参加各类再就业培训;要加强与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联系(每月至少联系一次),准确掌握本单位下岗职工培训意向,强化订单式培训,使现有“中心”内未参加过培训的下岗职工都能接受到适合自己的就业培训,努力改善和提高自身的条件和素质,以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环境,做市场竞争的强者。
5.加强职业指导,建立下岗职工就业指导制度。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大力宣传国家再就业方针、政策,帮助他们认清再就业形势,更新再就业观念,树立“自强、自立、自主”的就业意识;要加强同市、区两级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每月至少联系一次),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和介绍求职方法,指导他们制定个人再就业计划和措施。市、区两级职业指导员要深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组织职业测试,保证对每位下岗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职业指导。
6.“中心”对下岗职工提供就业培训、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等服务的情况,应当在《职工下岗登记表》上详细记载。
三、妥善处理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7.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满或期间已在他处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自愿选择人事档案代理;对协议期满但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要继续运用各类资金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8.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含30年)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下岗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经济情况和本企业工资水平与内退职工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失业救济金支付标准。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内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确实困难的,经企业与下岗职工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与下岗职工签订社会保险等相关协议,由企业按月为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协议期间不发生活费。
对不符合内退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下岗职工,各相关单位要为其提供积极有效的就业服务,全面落实好税费减免、再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可按不超过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至50%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实行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及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妥善分流安置在“中心”的下岗职工,改组改制与职工分流安置一并进行。
9.下岗职工与“中心”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岗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四、接续社会保险
10.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应按时发放失业保险金。民政部门要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职工,应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个人参保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企业要及时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相关手续,用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或转移手续。
五、认真落实优惠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11.鼓励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对协议期未满提前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可将其协议期内应享受的基本生活费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社会保险补贴可享受至协议期满为止。
12.企业与出“中心”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原则上应由企业负责筹集解决。各相关单位要因企制宜,指导企业通过“资产变现、资产置换、土地转让、债权转股权、合伙经营、带资分流、引资补偿、分期偿还”等多种办法,多渠道筹措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人均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2005年10月31日后下岗职工出“中心”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经济补偿金补助政策。
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种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一次清偿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与下岗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与下岗职工签订分期偿还协议。
13.2005年基本实现并轨是中央总结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践总揽全局,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在继续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把工作的重点转到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上来。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制定2005年9月底前实现并轨的工作计划,对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措施、工作进度和步骤等做出详细安排,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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