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7〕68号
- 【发布日期】2007-10-25
- 【生效日期】2007-10-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鄂政发〔2007〕6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我省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进展顺利,成效明显,加快了全省国土绿化步伐,改善了生态环境,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业增产增效。但是,退耕还林工程区生态环境仍比较脆弱,局部地方稳定性还比较差,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退耕农户大多还缺乏有效的增收门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任务十分艰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三是延长的补助期结束后,确保退耕农户人平达到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和1亩高效经济林。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制定的统一政策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二、政策内容
(一)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我省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省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下拨各工程县(市、区),各县(市、区)根据林业部门检查验收结果将补助资金兑现到退耕农户。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二)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对国家下达我省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恩施州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县(市、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和补植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中央财政按照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定各省(区、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并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包干到省。省财政将比照此办法,包干到县(市、区)。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国家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待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认真落实配套措施
(一)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对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央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对我省每亩补助600元。全省退耕还林有关地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口粮田建设。
(二)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采取中央和省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
(三)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实行易地搬迁。对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生态位置重要,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贫困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省重点扶持十堰、恩施、宜昌等市(州)实行易地搬迁,帮助搬迁退耕农户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四)切实抓好补植补造和抚育管护。各地要将补植补造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并与低产林改造相结合。在确保补植补造专项资金投入的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退耕农户低产低效林改造步伐。要通过阶段验收和年度县级自查,全面掌握需补植补造的具体地块和面积,做好种苗准备,采用良种壮苗,提高补植补造质量。同时,加强搞好幼林抚育管理,全面完善“三防”(防人畜危害、防治病虫害和防止森林火灾)工作,加大对经济林的抚育力度,搞好嫁接、修剪、施肥等工作,确保尽早见效受益。要对退耕还林重点地区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五)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继续使用好中央和省按原计划安排的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统筹协调,确保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引导退耕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
(六)继续支持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建设。要通过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展有一定基础和规模的后续产业,并与林业产业发展有机结合,为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打下良好基础。要大力发展林下种植业和养殖业,推广林草、林药、林果等立体种植模式,增加退耕农户退耕后的经济收入,为退耕农户庭院经济发展提供条件。同时,依靠自身资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一批林特、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网络,带动退耕农户增收致富。要加强组织引导,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促进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的发展。
(七)调整制订退耕还林规划。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修编,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摸清耕地底数和需要继续退耕还林的面积。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等部门要对各地提出的需要退耕还林的规模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调整的规划,编制全省退耕还林工程规划,为国家再次启动退耕还林工程作好准备。
(八)加强荒山绿化和生态建设步伐。要加快现有荒山造林绿化步伐,推进生态建设。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各地实际,在明确所有权的基础上,放活经营权,明确经营主体。要制订优惠政策,加大荒山绿化和生态建设投入。省财政按国家标准对荒山造林、封山育林安排相应资金,用于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等工作。各地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经费,确保荒山绿化和生态建设质量。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工程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原则,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地狠抓落实,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西部开发办、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和补植补造规划等。规划要综合考虑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各县(市、区)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西部开发办、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局、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安排年度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前提和依据。
从2008年起,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省财政按省核定的各工程县(市、区)退耕还林面积,每亩每年安排1元省级工作经费,工程县(市、区)每年每亩落实2元工作经费和工程管理经费。各工程县(市、区)工作经费安排方案要随专项规划一并上报省有关部门。
(三)强化监督,严格检查。工程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对于不认真执行中央和省政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监察、审计、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业、移民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退耕还林工程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利益,把这一项荫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工程建设好、巩固好、发展好,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地要从事关我国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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