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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0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0号
  • 【发布日期】2005-02-21
  • 【生效日期】2005-0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灵宝大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灵宝大枣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灵宝大枣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灵宝大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函》(灵政[2004]18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河南省灵宝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土壤条件。

土层深厚肥沃的沙土、沙壤土或壤土, PH值在7.0至8.0之间。

(二)栽培管理。

1.种苗培育:选优良的灵宝大枣接穗嫁接。

2.苗木定植:春季枣树萌动时栽植,平地枣粮间作株距5m,行距8至10m;经营性枣园株距5m,行距6m;山地建园株距4m,行距5m。

3.田间管理:春季盛花至末花期开甲,夏季生长期枣头摘心。修剪,培养通风、透光、枝量适宜的良好树形。

4.采收及晾晒:9月中旬,当枣果呈紫红色或深红色达完熟后采用震落法采收。用烘干法或晾晒法制干,使枣果含水率达20%以下,即为成品枣。

(三)品质特色。

1.感官特征:果实呈圆屯形,底部和顶部凹陷,果形指数0.86至0.97,果实直径≥20mm,色泽深红,皱纹粗浅,富有弹性,肉质肥厚,味甘甜,手握不粘个,无霉烂、浆头,无不熟果,无病果、虫果,破头≤8%。

2.理化指标:干枣总糖含量≥70%,酸≥1.1%,可食率≥92%,含水率≤20%,维生素C含量≥13mg/100g。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灵宝大枣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灵宝大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使用灵宝大枣“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灵宝大枣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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