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综〔2007〕357号
  • 【发布日期】2007-10-31
  • 【生效日期】2007-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龙政综〔2007〕3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从今年十月中旬起,我省水口库区及周边宁德、南平等地连续多次发生3.0级左右地震,其中10月16日当天分别发生了3.7级和3.9级地震,宁德古田地区普遍震感强烈。对此,省、市领导十分重视,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防震减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提高对地震应急工作的认识,增强防震减灾意识,强化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

2、抓紧修订、完善各县(市、区)及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涉及的各项保障措施。

3、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自查和检查,通过检查,找出预案和准备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自查和检查工作由市、县两级地震办为主落实。

4、抓紧落实地震工作队伍建设。县(市、区)地震工作机构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省政府、市政府已多次下文明确我市各县(市、区)属于重点监视防御区,要求单独设立地震工作机构。各县(市、区)务必做好机构设立、人员到位和办公条件的配套及工作经费保障。未按规定及时设立机构,出现问题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5、密切关注社会动态,一旦发生震情,各县(市、区)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宣传工作,把握舆论导向,及时向社会通报震情和应急工作情况,保障民众的知情权。

6、鉴于地震工作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各县(市、区)要坚持“内紧外松”的工作原则,在日常工作中防止地震信息处置不当而引起社会不安;要防范谣传,一旦发生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予以平息,保持社会的安定、稳定。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