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
  •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9〕5号
  • 【发布日期】2009-02-06
  • 【生效日期】2009-0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

(沪府发〔2009〕5号)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汽油、煤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石油气、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乘坐公交车、长途客运车、校车、旅游观光车、商场免费班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运营。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坚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积极劝阻,经劝阻不听的,应当立即向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施行期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