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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74号
  • 【发布日期】2009-06-09
  • 【生效日期】2009-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山西省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晋政办发[2009]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九日


山西省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8-2012年)》(以下简称《规划》)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省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晋政发〔2009〕3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纲要》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通过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发挥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为建设新基地、新山西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组织领导
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培养、情况交流、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和经验推广等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协助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做好本行政区示范县示范单位的组织推荐、日常指导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三、创建对象
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对象是:省、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部门。
四、示范县示范单位基本条件
(一)《纲要》、《决定》和《规划》的贯彻落实成效明显。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认识深刻,行政首长切实担负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政府或部门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有效开展创建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活动。
(二)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成效。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和内容。
(三)行政决策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完善本级政府、本部门工作规则和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制度;较好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合法性论证”制度;政府作出重大决策,能及时向同级人大报告或提请同级人大审议。
(四)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高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质量较高。执行《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登记和备案等各项管理工作。
(六)善于运用多种手段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工作力度加大,严格坚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确保行政复议办案力量和基本条件,安排专项行政复议经费;善于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调解有效结合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较高。有效落实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建立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学习计划,并把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的重要内容。
(八)高度重视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
五、方法与步骤
(一)方法
创建活动从2009年开始,采取自荐和推荐相集合的方式,通过书面审核、实践指导、考核验收确定示范县示范单位。省直各部门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自荐;市人民政府所属的部门、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自荐,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推荐;垂直管理的部门按系统向省直部门法制机构自荐,由省直部门审核后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推荐。
(二)步骤
1.自荐推荐。省、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部门符合示范县示范单位基本条件的方可自荐或推荐。自荐应写出自荐报告和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各一式三份),推荐应当写出审核报告并附被推荐单位材料(各一式三份),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2.确定培养对象。审查自荐推荐材料,研究确定培养对象。
3.指导培养。通过调研、监督检查、总结交流等方式,对培养对象进行具体指导。
4.考核验收。每年年底前或次年年初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验收。
5.确定示范县示范单位。按照示范县示范单位基本条件,结合考核验收情况,研究确定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牌匾。
六、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真正将这项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搞好宣传发动、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并以创建活动为契机,抓紧抓好《纲要》、《决定》和《规划》的贯彻落实,扎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努力争创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确实担负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切实做到工作有方案、有安排、有标准、有检查、有实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
(三)结合实际,扎实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担负起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交流的工作任务,坚持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确保示范活动健康开展。取得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资格的,如出现依法行政工作推动不力或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四)典型引路,整体推进。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指导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开展;及时总结、交流推广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的经验,从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全省的依法行政工作。对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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