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予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文物保护特别奖”的决定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文物人发〔2007〕21号
  • 【发布日期】2007-05-21
  • 【生效日期】2007-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予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文物保护特别奖”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予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文物保护特别奖”的决定

(文物人发〔200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各中央企业: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咨询和课题研究方面取得了优异成果。该所以我国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考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群)、石窟石刻、古村落等为主要对象,开展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规划与相关工程设计研究,科技水平国内领先,科研成果独树一帜,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科技领域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建设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突出贡献。在我国第二个“文化遗产日”到来之际,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授予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文物保护特别奖”。
希望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保持荣誉,发扬成绩,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再创新的业绩。希望全国文物系统和中央企业以他们为榜样,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创一流成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文物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