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三亚市
- 【发布文号】三府〔2008〕57号
- 【发布日期】2008-03-25
- 【生效日期】2008-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三亚市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
三亚市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
(三府〔2008〕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和《三亚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三亚市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近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适应本市居民和岛外人士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亚市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三亚市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四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五条 市房产、规划、国土部门每年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住房发展方向与需求
第六条 三亚城市发展规划
根据三亚市规划,三亚市区发展方向为拓展两翼滨海度假区,提升中心城区。
旅游房地产是三亚旅游发展的深化,是未来人类休闲度假生活的重要方式,因而三亚市住宅建设在满足三亚市城市居民居者有其屋的原则基础上,重点发展高品位、高档次旅游房地产,近期侧重酒店式公寓的建设。
滨海土地资源应当优先用于旅游度假的发展,其建设应主要面向度假者而非投资者,产业重心应转移到旅游度假产业而非停留在一般性房地产业上。
居住用地主要分布在旧城片区河东、河西以及月川片区、红沙组团、凤凰水城、三亚湾新城。
第七条 “十一五”期间住房需求
根据“十一五”期间我市住房需求预测,规划期内我市新增住房总需求为562万平方米。依据我市不同收入家庭结构分析和加强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要求,规划期内应建设商品住房54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4596套, 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与策略
第八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应立足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逐步建立符合国情和本市实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重点发展旅游房地产及第二居住地住房建设,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区域指引
规划期内,下列区域作为住房建设的主要区域:临春开发区(山水国际)80万平方米;凤凰水城120万平方米;城中村改造(月川村、榕根村、四更园村、南边海村、海坡村)50万平方米;丹州小区(卓达公司)30万平方米;三亚湾新城50万平方米;鹿回头开发区30万平方米。其余为存量和新增土地的住房面积160万平方米(凤凰岛、海螺村区、东岸村、南边海山坡、海坡、市区内等区域)。
第十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廉租住房建设的目的为保障本市双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目的为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构比例,按国家规定的住房结构比例和户型标准执行。中户型80平方米,小户型60平方米,户型面积比例为中户型占60%,小户型占40%。为了充分利用三亚市有限的土地资源,商品住房的建设以中高档为主,中高档商品住房建设的目的为满足国内外人士在三亚作为第二居所的住房需求。
规划期内,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2008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92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01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12万平方米;
2011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23万平方米;
2012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34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面积为:2008年,5万平方米;2009年,5万平方米;2010年,5万平方米;2011年,6万平方米;2012年,6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空间指引
规划期内,第九条所列区域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南边海片区、月川村、四更园和海坡村应作为重点旧城改造对象,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规划期内,应当在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重点建设一批适应三亚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十三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应当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重点项目用地供应,应当坚持土地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为了保证三亚市住房建设能持续稳定发展,全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为8430亩,2008年1400亩,2009年为1500亩,2010年为1680亩,2011年为1840亩,2012为2010亩。
其中,规划期内,22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用地已落实,共计251亩(原天涯水泥厂90亩、月川村50亩、东岸村50亩、红沙安置区61亩、海螺村40亩)。2008年,46亩;2009年,46亩;2010年,56亩;2011年,56亩;2012年,57亩。
第五章 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为促进我市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应开展全市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十六条 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规划期内,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第十七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促进存量土地利用
规划期内,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通过制定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以及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土地等各类办法,加大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
第十八条 加强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引导和控制区域住房建设规模
规划期内,为满足居民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治安管理、休闲游憩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应大力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以此来引导和调控区域住房开发建设的速度和规模。
规划期内,对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要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同步列入项目规划。如果项目分期开发,相关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对竣工后未按要求移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国土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规划期内,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应在住房建设中加快推动以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工作。
相关部门应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并逐步在新建住宅项目中开展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试验和推广;应加强住宅产业化推进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优良商品生产、分类、应用体系,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开展3A住宅性能推广,扶持住宅产业的重点企业,带动整个住宅产业链的有序发展。
第二十条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拓宽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管理,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积极稳妥地开展旧城旧村改造
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推进旧城旧村改造。
第二十二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规划期内,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违规建设的住房,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规定,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
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积极扩大租赁管理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监测体系;继续完善住房调查制度,规划期内,完成一次全市住房状况普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具体应用由三亚市房产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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