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发改办高技[2008]2736号
- 【发布日期】2008-12-09
- 【生效日期】2008-1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9年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9年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8]273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的部署,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2009年我委将继续组织实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通过专项实施,引导和扶持一批行业骨干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构建有利于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有利于提高产业竞争力的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为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优势骨干企业奠定基础。
二、支持重点:
(一)重点围绕国民经济主要产业领域,特别是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装备制造、农业以及节能、环保、战略性资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领域,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设施建设。
(二)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为依托,重点支持对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带动作用的优势骨干企业,建设较为系统的前瞻性技术研发设施、工程研究试验设施、系统集成验证平台等综合性基础设施。
三、具体要求
(一)申报条件:2007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70分及以上(不含承担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未验收的企业)或2007年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二)主管部门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专项目标和重点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报告需由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写),并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请主管部门于2009年1月16日前,将审查合格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等一式三份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司。并试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ndrc.jhgl.org/cxnlc)。请通过注册获得网上申报用户和密码,具体使用说明见管理系统的用户手册(技术支持联系方式:010-68785900、68785676,邮箱为xmgl@mail.jhgl.org)。
(四)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委(经贸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委(经贸委)联合行文报送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申报。
(五)在主管部门审核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附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