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8〕33号
- 【发布日期】2008-06-16
- 【生效日期】2008-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2008年整规打假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广州市2008年整规打假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穗府办〔2008〕3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2008年整规打假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整规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广州市2008年整规打假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市政府2008年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7号)要求,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立整规打假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为重点,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专项整治,标本兼治、治本为主,认真做好基础和基层的各项整治工作,提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和谐广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三大重点。
1.重点产品: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
2.重点单位: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
3.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20项指标。
1.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2.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畜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
3.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5.食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6.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7.街(镇)、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8.彻底解决餐饮经营单位、镇政府所在地(含村)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
9.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
10.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11.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
12.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
13.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14.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各镇进点屠宰率达95%。
15.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16.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状况动态档案。
17.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基本解决无证生产问题。
18.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
19.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
20.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三)工作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2)。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制订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全市整规打假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在分管市领导的领导下,市整规办、打假办、食安办以及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开展工作,指导全市的整规打假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各区、县级市也要相应健全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牵头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针对整治对象的新变化和新特点,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对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采用统一的整治标准,制订本地区、本监管领域的具体整治实施方案,着重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确保各项整治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健全政府对整规打假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的责任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制订有效办法,管住村(社)物业、用地及村民出租屋。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和落实本方案的实施细则中,要细化网格化监管的具体措施,建立起覆盖全市、责任到人的网格化日常巡查制度。要将行政监管手段与技术监管手段结合起来,如采取视频探头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今年率先在工商、卫生部门监管范围内进行试点,探讨如何融入公安、出租屋管理部门的监管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二)强化督导,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职能。
由市整规办、打假办、食安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一支10至20人左右的常年督查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落实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工作落实的给予表扬,工作不落实的给予通报,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纪检(监察)、组织部门,通报3次未整改又无正当理由的要予以曝光。对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事故、整改不力的职能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负有失职、渎职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务院令503号给予处分,决不姑息放纵。
同时,加强对政府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监督,由市食安办组织社会力量对市职能部门抽查过的产品和食品再抽查检测;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通过政府出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我市的桶装水、蔬菜、猪肉等食品和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监督政府职能部门的检验检测工作,促进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能。
(三)形成合力,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履行职能,落实对证照齐全和无证照经营者的全面监管责任;要结合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加大对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的监管整治力度,认真开展对食品、酒类产品、烟草、农资、建材、汽配、电脑等重点产品的打假联合专项整治行动,还要根据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中秋等节日期间的消费特点,对食肆酒楼、批发市场、集体食堂、娱乐场所等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要加强协调,整合执法资源,做到配合密切、信息共享、沟通及时。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部门配合、上下协调的工作机制。通过开展一系列的联合执法行动,有效遏制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四)加大力度,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研究当前行政执法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协调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案件的衔接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敢于碰硬,不徇私情,切实做到执法为民、公正执法,解决执法不力、执法不公、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尤其要依法惩处那些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包庇违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规定企业的“保护伞”。各区、县级市政府要与司法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结合本辖区实际,进一步整合政府执法资源,规范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标准和程序,努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切实加大对各种经济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五)保障经费,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整规打假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投入,统筹安排专项经费,重点保障各职能部门检测经费、联合执法以及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并落实到位。市政府将把该项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列入对各区、县级市整规打假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内容。对于区(县级市)、街(镇)、居(村)委会已将整规打假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纳入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并建立奖惩制度的,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各职能部门要统筹安排好部门预算,做到专项工作经费计划化、项目化、专款专用、落到实处,确保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效能,以保障各项整治任务顺利完成。
(六)加强宣传,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的社会舆论氛围。
一方面,各区、县级市要按照方案的部署,进一步开展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我市整规打假以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及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在舆论上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配合监管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使假冒伪劣商品无处藏身,引导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和投诉各种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形成强大的声势和社会监督力量。另一方面,各职能部门要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借助各种载体向广大市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揭露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传授辨别假冒伪劣商品的技巧和识破商业欺诈的办法,提高广大市民拒买假货、投诉欺诈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努力为广大市民营造积极投身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氛围。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