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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发布文号】税委会[2009]5号
  • 【发布日期】2009-06-15
  • 【生效日期】2009-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9]5号)




海关总署:

自2009年7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28项香港商品、475项澳门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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