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浙江省临安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 【发布单位】全国爱卫会
  • 【发布文号】全爱卫[2006]7号
  • 【发布日期】2006-08-02
  • 【生效日期】2006-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浙江省临安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浙江省临安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爱卫[2006]7号)




浙江省爱卫会:
根据推荐,全国爱卫办于2006年6月15日至17日组织专家对临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了考核鉴定。
考核组认为,多年来,临安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作为加快城市建设、改善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载体长抓不懈。在创建过程中,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进一步推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环境卫生面貌,加强了卫生防病工作,提高了群众文明卫生意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结果表明,临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落实,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命名临安市为“国家卫生城市”。
希望临安市以此为新的起点,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广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进一步完善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在巩固发展创建成果中再创佳绩。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