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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拖拉机 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CNCA-05C-074:2006)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6年第24号
  • 【发布日期】2006-08-30
  • 【生效日期】2006-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拖拉机 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CNCA-05C-074:2006)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拖拉机 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CNCA-05C-074:2006)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制定了《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拖拉机 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CNCA―05C―074:2006)、《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植物保护机械》(CNCA―05C―029:2006)(见附件),现予以公告,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植物保护机械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器)》(CNCA―05C―029:2001)同期作废。

附件:1.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拖拉机 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CNCA-05C-074:2006)
2.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植物保护机械》(CNCA―05C―029:2006)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编号:CNCA―05C―074:2006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拖拉机
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以单缸柴油机或功率不大于18.40kW(25马力)的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轮式拖拉机1)。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及程序

3.1认证申请

3.1.1认证单元的划分

3.1.1.1同一工厂2)认证单元依据产品结构型式、发动机功率及安全性能相近的原则划分,具体见附件1。不同工厂生产的产品不能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3.1.1.2工厂申请认证时,按认证单元申请,同一制造商不同工厂申请认证时,按各工厂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3.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产品结构示意图、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质量手册、工商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书(若要求认证证书标注产品商标,提供复印件)及其他资料。

若认证委托人为销售商或进口商时,还应提供其与工厂订立的有关认证的合同副本。

若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其与受委托人订立的有关认证的合同副本。

3.2型式试验

3.2.1送样

3.2.1.1样机选择原则

认证机构从每一认证单元中指定一种具有代表性(指检验结果对整个认证单元的产品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3.2.1.2送样要求

认证委托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送型式试验样机,按GB/T3871.1《农业拖拉机试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规定完成型式试验样机的磨合,并对送样的样机负责。送样数量为整机1台。认证委托人可根据需要同时送一台备用样机,备用样机在非样机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无法正常检验时启用。

3.2.1.3型式试验样机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结果确认后,检测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机和/或相关资料,原则上试验样机应归还认证委托人。

1)轮式拖拉机定义见GB/T6960 拖拉机术语。

2)工厂是指对认证产品最终制造、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

3.2.2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检验项目及方法

3.2.2.1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为:

GB 18447.1 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 安全要求

3.2.2.2型式试验检验项目为GB 18447.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3.2.2.3型式试验依照GB 18447.1规定的试验标准和要求进行。

3.2.2.4 型式试验时,检测机构应按认证机构要求核查型式试验样机的主要技术规格。

3.2.3检测机构

型式试验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3.3初始工厂审查

3.3.1 审查内容

3.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3.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从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标记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

2)认证产品的主要结构及参数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

3)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关键件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

产品安全关键件及一致性检查清单见附件2。

若对上述内容有疑义时,审查员可对认证产品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抽取一台产品,送到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3.3.2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在特定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人日数根据认证委托人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工厂为3至8个人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型式试验通过;

当检测结果有易于整改的不合格项时,允许整改,整改合格后,型式试验通过;

当检测结果有不易于整改的不合格项时,型式试验不通过。

3.4.2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

当审查结果无不符合项时,工厂审查通过;

当审查结果为非系统性失效时,允许整改,整改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验证合格后,工厂审查通过;

当审查结果为系统性失效时,工厂审查不通过。

3.4.3认证结论的评定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通过,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3.4.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认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主要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认证证书制作时间。在一般情况下,认证时限不超过90天。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天(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10天,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工厂递交有效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

3.5 获证后的监督

3.5.1监督频次

3.5.1.1一般情况下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监督时间间隔一般为12个月左右。

3.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认证证书持有者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3.5.2监督方式及内容

3.5.2.1 监督方式

认证后的监督方式为:工厂监督审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产品抽样检测。

3.5.2.2 工厂监督审查

获证后,每年抽取附件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部分内容进行工厂监督审查,其中第3、4.1、4.3、4.5、5、9条为必查项目,每4年内的监督审查范围应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

获证后每5年,应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次工厂审查相同。

每个工厂的每次复查时间一般为1至4个人日。

3.5.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对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3.5.2.4 (必要时)产品抽样检测

当出现3.5.1.2所述之一情况时,应从相关认证单元中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测标准与型式试验相同。

抽样人员由认证机构派出。

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近期(一般为6个月内)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抽样)。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3.5.3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监督不合格,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按4.3处理,并予以公告。

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4.1认证证书的维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有效期限。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4.2认证证书的变更

4.2.1扩大获证产品范围

4.2.1.1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大获证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资料(申请时,可不提交原申请已提交的有效资料)。

4.2.1.2在已获证的认证单元内扩大认证产品范围时,必要时,认证机构应安排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

4.2.1.3在已获证的认证单元外扩大认证产品范围时,认证程序同初次认证程序,工厂审查减免与已获证产品相同的体系内容。

4.2.1.4符合要求后,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2.2缩小获证产品范围

4.2.2.1通过获证后的监督等渠道证实获证范围内部分产品不再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取消该产品的认证资格,缩小认证证书获证产品范围。

4.2.2.2当获证组织自愿申请注销部分获证产品时,认证机构应缩小获证范围。

4.2.2.3缩小获证产品范围后,认证机构应换发认证证书。

4.2.3认证证书有关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变更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认证证书有关名称、地址等内容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认证机构根据变更内容,采取书面确认、工厂补充审查、型式试验等方式进行确认,符合要求后换发认证证书。

4.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执行。

5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准许使用的认证标志样式为:

5.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限制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5.3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也可采用模压、铭牌印刷等方式。

5.4加施位置

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时,认证标志应加施在产品铭牌附近,认证标志尺寸为45mm。采用模压式或铭牌印刷时应按批准的位置加施标志。

6 收费规定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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