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8〕29号
- 【发布日期】2008-05-12
- 【生效日期】2008-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 〔2008〕2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多渠道扩大就业。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县级以上政府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完善和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三)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政策的实施效果。
(四)鼓励各类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免收费政策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制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对创业孵化园区给予税收、房租、融资等各项优惠政策。
(六)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劳动者境外就业的办法。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对已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并已达到展期期限的失业人员个人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仍有贷款需求的,鼓励经办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创业支持衔接贷款,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有效衔接。
各省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省财政要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政策由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对2007年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七)大力开展全民创业活动。各级政府要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项目支持、小额贷款、管理咨询等创业服务。
(八)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2.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3.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4.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各级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九)《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时限截止到2008年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确保逐年增加,及时足额到位。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
(十一)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活动,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十二)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要加快建立城乡统筹就业制度,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平等自由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将当地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小城镇规划的重要内容,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服务
(十三)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城乡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十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
(十五)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政府牵头,统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的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统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的情况。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全省使用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印制登记证的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要切实加强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四、坚持就业导向,强化职业教育和培训
(十六)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等制定。
(十七)继续加强再就业培训,以培训促就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共就业培训机构的投入力度,在公共就业培训机构加强软硬件建设、开发培训教材、培养师资队伍、监督管理培训质量、提供示范性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要以提高失业人员就业能力、促进其实现就业为目标,鼓励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引导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以就业为导向,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
公共就业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就业培训规划,加强质量监控,积极开展示范性培训,发挥培训对就业的促进作用。
(十八)积极推进创业培训,加强创业能力建设。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回乡创业农民工开展创业能力培训,积极培育各类创业主体,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对上述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九)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带动劳动者技能素质提高。重点依托行业企业,发挥大中专院校和职业院校基础作用,整合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优势资源,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人才。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要加紧开展校企合作,强化技能实训,创新后备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二十)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质量。各地要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鼓励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二十一)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五、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妥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要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二十三)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零就业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1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二十四)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六、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
(二十五)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就业。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六)做好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严把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关,进一步规范企业关闭破产重组改制操作行为。指导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努力把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指导企业妥善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债权债务及社会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七)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企业规模性裁员。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
(二十八)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河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省的促进就业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调整充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十九)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使法律的原则、要求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十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意见精神落到实处。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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