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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5-2010年)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57号
  • 【发布日期】2005-05-17
  • 【生效日期】2005-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5-2010年)

甘肃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5-2010年)

(甘政办发〔2005〕5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制定的《甘肃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5―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5月17日


甘肃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5―2010年)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使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具有发病率高、易复发、可致残等特点,不仅严重损害人的身心健康,使其丧失社会活动能力,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加重社会负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精神病的发病率持续升高,达到13.47‰(不含神经症)。排名前10位的致残疾病中有5个属于精神障碍。神经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居首位,约占20%,且仍在上升。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抑郁、老年性痴呆、药品滥用、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问题也日益突出。目前,我省仅有13家综合医院(或精神病专科医院)设精神病治疗床位共1000余张,30多万名精神心理疾病患者(按发病率13.47‰推算)仅有少数住院治疗,绝大多数流失于社会,且患者因贫致病、因病返贫现象较为普遍,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需求相距甚远,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精神卫生问题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全省人民的身心健康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和《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5―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指导原则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全面加强精神卫生工作。
(二)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和领导、协调机制。
(三)坚持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资助为补充的原则,把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加大政府投入,吸纳社会资金,形成多渠道筹资模式。
(四)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五)强化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力度,改善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服务,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降低致残率,减轻疾病负担,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六)按照宣教并举、防治结合、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05年底,完成省、市、县三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和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精神卫生知识水平。到2010年,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50%。
(三)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遏制精神疾病患病率上升趋势。
1.到2010年,在校学生心理保健知识知晓率达到60%。遏制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的上升趋势,到2010年,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患病率降低到12%。
2.开展孕产期妇女心理保健,提高孕产期妇女心理保健水平。到2010年,妇幼保健机构医护人员的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达到50%。
3.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知识,降低老年期精神疾病危害。到2010年,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和照料者对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常见症状和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50%。
4.建立重大灾害后精神卫生干预试点,开展受灾人群心理应急救援工作。到2010年,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中50%获得心理救助服务。
(四)完善精神卫生服务和保障措施,做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
1.提高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到2010年,精神分裂症的治疗率达到60%。
2.提高综合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抑郁症识别率,提高抑郁症患者接受治疗的比例。到2010年,市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的抑郁症识别率达到60%,县级综合性医院达到50%。
3.建立1个省级老年性痴呆防治试点,开展老年性痴呆防治工作。到2010年,试点地区老年性痴呆早期发现率达到60%,其中60%得到干预。
4.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服务模式,扩大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的覆盖面。到2007年,建成省、市、县、乡四级精神疾病社区防治康复网络,覆盖人口达到700万,2010年达到1400万人。
(五)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充实社区和农村队伍,对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及各类防治工作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方面的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到2007年,人员培训率达到50%,2010年达到80%。
(六)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100%的市州以上综合医院设立精神卫生科,100%的县级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有专人负责精神疾病康复治疗工作。
(七)建立全省精神卫生信息监测网络,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基线调查,为政府决策和实施精神卫生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精神疾病治疗康复体系,加强重点疾病的治疗康复工作。
选择1所精神病医院,建立省安康医院,属省公安厅管理,财政全额拨款。各市州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组建1所精神病医院,暂无条件者,要在市级综合医院成立精神卫生科。县级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有专业医护人员从事精神卫生工作。逐步形成全省结构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精神疾病治疗康复体系,做好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老年精神病等重点疾病的治疗康复,提高治疗率。
1.尽快对被监管人员和严重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
2.建立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救助系统,对贫困患者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病患者(以下简称“三无”病人),提供医疗救助。
3.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要推广药物治疗为主,心理、物理、劳作、娱乐、艺术治疗等疗法为辅的综合性治疗康复模式,提高治愈率,降低复发率。
4.对精神病患者的家庭成员进行康复技能培训,通过有效的家庭干预,减少患者旧病复发。
(二)采取综合措施,加大对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的干预,降低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
1.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
(1)切实加强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问题、疏导解决问题的能力。
(2)依靠学校工作队伍,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提高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3)在大中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开通“心理咨询热线”,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
(4)开展家庭心理保健知识教育,提供咨询服务,为儿童青少年成长创造健康的家庭环境。
2.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
(1)加强更年期、孕产期妇女的心理保健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教育,提高妇女的精神心理健康水平。
(2)综合运用门诊(或电话)咨询、心理治疗、心理调适等手段,做好孕产妇女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产妇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
(3)开展农村妇女心理危机干预试点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发病率和心理危机发生率。
(4)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展对弱势妇女群体的精神卫生救助,维护有精神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妇女的合法权益。
3.老年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与干预。
(1)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试点,逐步形成全省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开展老年性痴呆早期发现的研究,采取措施减少和延缓老年精神病对老年人健康的影响。
(2)在老年人群、家庭成员及看护者中,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
(3)实行以家庭护理、行为矫正、康复训练为主的家庭干预措施,预防和减少老年精神疾病的发生。
(4)加强老年公寓、敬老院等托老机构建设,减轻老年人的心理压力,预防老年人精神心理问题的发生。
4.受灾群体的精神卫生救援。
(1)加快制定《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人员、组织、措施上提供保证,逐步把精神卫生救援工作纳入救灾防病和灾后重建工作中。
(2)开展受灾人群心理应急救援工作,评估心理需求,确定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
5.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
(1)制定适宜的计划,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教育,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
(2)加强对公安、司法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针对被监管对象的特点,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三)建立健全精神疾病社区防治康复网络,切实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
1.省、市、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机构要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将社区康复网络建设纳入社区服务计划,社区精神病防治工作人员作为防保队伍纳入事业性编制,安排专项支持经费,建立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疾病社区防治康复工作体系。
2.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模式,建立以康复为目标,以社会心理干预为重点,医院治疗与社会、家庭干预相结合的服务体系。
3.社区精神卫生服务机构要对本辖区重点精神疾病患者建档立卡,开展定期随访、心理咨询、常规康复等工作,建立家庭病床,成立看护小组,使患者在康复期能够维持合理治疗。
4.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医疗、看护、经济资助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对患者实施监护、治疗和劳动技能训练,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5.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精神性疾病防治机构的转诊制度。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培训社区防治工作人员,提供技术指导。社区防治机构要将严重精神病患者及时转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治疗,临床治愈后转向社区康复。
6.建立社区“三无”患者及贫困患者精神卫生救助系统,按照政府、家庭、社区分级负担的原则,为“三无”及贫困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
7.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捐助设立各类精神疾病康复机构或福利厂,接收康复期患者,并给予一定的福利待遇,为患者开展工疗康复活动提供条件。
(四)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
1.精神卫生机构、综合性医疗机构以及相关学会(协会),要结合开展“世界精神卫生日”等活动,大力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心理健康教育及咨询服务,扩大社会宣传面。
2.各级精神卫生机构要举办知识讲座,撰写科普文章,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同时,要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提供教材和资料,帮助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3.新闻宣传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传媒,开办专家访谈、科普宣传、咨询“热线”等专栏节目,提供公益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服务。
4.各级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妇儿工委、老龄委要针对儿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特点,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五)注重人力资源开发和科技进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
1.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要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进修时间。
2.对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对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监测、健康教育水平及能力。
3.开展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及社区基层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和及时转诊率。
4.对公安、司法部门警务人员、学校教师、校医、农村及城市居委会干部等人员进行精神心理预防保健知识教育,提高其识别和预防常见精神心理疾病的能力。
5.抓好医学院校学生的精神病学及相关课程教育,在学时、内容、课程设置等方面予以落实。
6.采取措施进一步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其工资待遇,稳定专业队伍,改变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短缺的局面,逐步建立与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队伍。
7.成立甘肃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开展适合我省实际的心理卫生干预和精神疾病防治技术研究,提高科研成果应用率。
8.积极开展精神卫生学术交流及地区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争取信息、技术、资金援助,提高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六)建立全省精神疾病监测网络,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1.各地要指定一所精神卫生机构或综合性医院承担精神疾病监测工作,形成全省监测网络。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甘肃省精神卫生信息网络”,采用网络直报等方式,加强全省精神疾病监测和信息交流。
2.卫生、教育、公安、司法、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全省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研究,摸清精神疾病的流行病学资料及疾病负担等情况,掌握重点疾病的患病率和发展趋势。
(七)强化法制意识,依法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要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同时,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省、市、县三级精神卫生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尚未建立精神卫生机构的市州要尽快建立专科医院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2.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卫生、公安、宣传、社保、民政、财政、计划、教育、文化等部门领导组成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3.把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对精神卫生机构的人员工资、床位补助、收费价格、医疗设备、建设项目等给予一定补助和支持。
(二)完善多部门合作、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齐心合力搞好精神卫生工作。卫生、教育、民政、公安、司法、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团体要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精神疾病的治疗、康复、预防、培训及科研工作,并对社区精神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康复任务。
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患精神性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及时收容和治疗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精神病人,研究制定对患有重点精神疾病有家无业且支付精神疾病基本医疗费用有困难的患者实行救助的政策。
公安机关要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情况,督促监护人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同时管理省安康医院,强制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被监管人群精神疾病的预防康复工作,并配合卫生部门制定和完善精神病司法鉴定政策。
教育部门要把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心理行为问题等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落实保障措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妥善”解决参保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就业。
各级残联要协助政府,做好宣传动员、协调、服务工作,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精神病社区防治任务。
新闻单位、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要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倡导身体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
(三)建立多渠道筹资模式,加大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保障《规划》落实。
1.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卫生的要求,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用于精神疾病的预防、社区康复、健康教育、防治人员培训、疾病监测及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收治。
2.要把精神病患者中的贫困及“三无”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3.制定具体办法,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或投资于精神卫生工作。
五、组织实施及考核评估
省、市、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和协调组织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落实《规划》的各项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规划》目标综合考核与评价制度,通过自查、抽查、考评等措施,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和情况变化,调整《规划》目标和工作策略、措施。具体考评方案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省 卫 生 厅
省 公 安 厅
省 民 政 厅
省 司 法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残 联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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