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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35号
  • 【发布日期】2007-03-31
  • 【生效日期】2007-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

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

(晋政办发〔2007〕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国函〔2006〕52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为加快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对煤炭市场的控制力,有序推进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煤炭资源等生产要素向大型煤炭集团公司集聚,全面推进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与地方煤矿的横向和纵向联合重组,培育和发展大集团大公司。集团化重组要与资源整合紧密结合,通过重组整合、产能置换、关小建大,发展一批安全高效的大型现代化矿井;全面提高全省煤炭产业水平、产业集中度和加工转化能力,增强大集团公司的规模控制力、核心竞争力和抗市场风险能力,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全省整合重组形成2―3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特大型煤炭集团公司,3―5个5000万吨级以上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集团公司,大集团控股经营的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0%以上。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等6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300至500亿元;平朔煤炭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兰花集团等4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0亿元。
(一)大同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在晋北大同、朔州、忻州三市区域的规划矿区内,重点培育大同煤矿集团有限公司,逐步对三市范围内的合法煤矿进行重组,对三市范围内的资源进行整合。要大力发展大型坑口电站和低热值煤综合利用电站,推进煤电一体化发展进程,实现由动力煤基地向煤电基地的转变,形成一个煤炭产销量达到1.5亿吨的特大型煤炭集团,成为我国最大的煤电企业集团公司。
(二)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在太原、晋中、吕梁、临汾、运城区域的规划矿区内,重点培育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逐步对上述区域内的合法煤矿进行重组,对上述区域内的资源进行整合。同时以煤焦化、煤层气和煤电等产业多元发展为重点,延伸煤焦产业链,建成煤炭产量在1亿吨以上的炼焦煤和焦化集团,成为我国最大的煤焦企业集团。
(三)阳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阳泉、晋中东四县(昔阳、和顺、寿阳、左权)区域的规划矿区内,重点培育阳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逐步对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合法煤矿进行重组,对上述区域范围内的资源进行整合,建成5000万吨以上的无烟煤生产公司,并发展以电、铝和煤化工为主的非煤产业。
(四)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治市区域的规划矿区内,重点培育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逐步对长治市辖区内的合法煤矿进行重组,对长治市范围内的资源进行整合,建成5000万吨以上的能源和化工集团公司。
(五)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晋城市区域的规划矿区内,重点培育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逐步对晋城市辖区内的合法煤矿进行重组,对晋城市范围内的资源进行整合。充分发挥地理位置优势、煤层气资源丰富、水资源相对充沛以及化工用无烟煤优良的优势,大力发展煤化工等延伸产业,建成5000万吨以上的无烟煤和煤化工集团公司。
(六)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平朔公司。中煤集团平朔公司在现有煤炭生产能力3550万吨/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对矿区内现有小煤矿进行收购兼并、整合重组,复采弃采资源、统一规划,建设东露天矿、安太堡一号井工矿300万吨/年、二号井工矿600万吨/年和井东矿等逐步形成6000万吨/年规模。
(七)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与市、县地方煤矿进行联合重组。充分利用集团公司在市场的品牌影响力,通过兼并、收购、控股、参股其他小煤矿等方式建立煤源基地,做实做强,逐步发展成为生产、经营一体化的大型地方煤炭集团公司。“十一五”期间,煤炭年生产能力达到5000万吨,煤炭销量稳定在1.5亿吨左右。
(八)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在发展现有煤矿的基础上,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方式与其他小煤矿联合重组,继续扩大出口煤基地建设。同时,加快山西各重点煤矿集团公司现由中煤、神华、五矿等代理的出口煤业务向本企业转移,积极开拓国际煤炭市场,实施出口煤基地建设和代理煤焦出口并举的发展战略,做实做强我省煤炭出口贸易,煤炭出口贸易量稳定在5000万吨左右,煤炭产量达到3000万吨。
三、重组形式
以国家批准的山西三个大型煤炭基地和18个矿区为单元,根据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的原则,打破所有制界限,以资源和产权为纽带,按照地域、煤种、市场分布、运力流向等进行科学规划,通过横向、纵向、战略合作等形式进行整合重组。
(一)横向重组:集团重组和资源整合要以大型煤炭企业为主体,重点在规划矿区内、也可跨出规划矿区与其他煤炭生产、销售企业整合重组,提高全省煤炭产业集中度,增强大型集团公司对煤炭市场的控制力,并利用大型煤炭集团公司在技术、资金、人才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优势,有效解决地方中小煤矿安全保障水平低、资源利用率不高和环境综合治理等问题。
(二)纵向联合:大型煤炭企业要通过投资控股、兼并联合,实现产业延伸和企业扩张,尤其是与煤炭有关的电力、冶金、煤机、铁路等领域的企业,以及煤炭资源深加工领域的煤化工、煤制油、煤层气开采利用等企业加强合作,大力发展非煤产业,延伸煤炭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
(三)战略合作:大型国有煤炭企业要通过将国有产权及资源进行市场化评估,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积极引进规模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著名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等战略投资者,加快股权多元化改革步伐。实现向煤电、冶金、煤化工延伸的综合快速发展,不断提升山西煤炭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具备条件的要在境内外上市,实现在资本市场的融资;已上市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要在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实施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增强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能力。各大型煤炭集团公司要抓住当前发达国家和我国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加大国有企业产权流动重组的工作力度,加快大集团的发展。
(四)区域重组:有条件的市、县,地方国有、集体和民营煤矿在区域内可以几个和多个骨干煤矿为核心,与所在区域内不同所有制煤矿,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重组整合,关小建大,构建产权多元的区域性集团公司。
四、措施要求
(一)加强矿区资源规划,合理布局。坚持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原则,三大基地内的小煤矿要按照国家批复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分期分批分类推进:
1.对在大型煤炭企业所在规划矿区内的30万吨/年以上、炼焦用煤、优质无烟煤(煤种为焦煤、1/3焦煤、肥煤、无烟煤等)可采储量在800万吨以上、其它煤种(煤种为烟煤、气煤、长焰煤等)可采储量在1000万吨以上,或通过资源整合改造后可以达到30万吨/年以上的合法煤矿,应以资产或资源为纽带进行整合重组,成为大型煤炭集团的控股企业。
2.对资源量少,单井规模小于30万吨/年、炼焦用煤、优质无烟煤(煤种为焦煤、1/3焦煤、肥煤、无烟煤等)可采储量在800万吨以下、其它煤种(煤种为烟煤、气煤、长焰煤等)可采储量在1000万吨以下、不能进行资源整合改造而单独保留的矿井,不增层、不扩界,采完后自然退出。
3.对影响国有大矿安全和属于国家规定的“16种类型”关闭的矿井,由所在地政府实施关闭,其所剩资源量较大、适宜规模开采的,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收购整合。
4.有条件的市县也可以骨干煤矿为龙头,联合所在区域不同所有制煤炭企业,以资产或资源为联结纽带,整合区域内的中小合法煤矿,构建产权多元的区域性煤炭企业集团。组建运行后,再与大集团进行联合重组,以提高产销集中度和安全管理水平。
5.对目前整合重组有困难的合法煤矿可按照《省煤炭工业局推进我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托管地方煤矿的指导意见》(晋煤经发〔2007〕10号)的要求签订托管协议,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托管,实行专业化管理,也可通过先委托煤炭大集团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管理,逐步以资源和产权为纽带进行整合重组。
(二)明晰产权关系,建立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股份制企业。
1.在整合重组中,要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规范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企业。
2.所有规划矿区内的合法煤矿,必须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未缴或未缴清的,可由规划区域内国有煤炭大集团优先缴纳,然后对煤矿进行整合重组。应缴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十年缴纳。省、市、县分成部分的采矿权价款可折股授权国有煤炭大集团经营,省、市、县政府依法按股收取资本收益。应交国家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规划矿区内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市县营煤矿,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参股进入煤炭大集团公司,形成煤炭大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4.规划矿区内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非国有中小煤矿,可以协商转让给大集团公司,或对其资源/储量和资产进行评估后,折股进入煤炭大集团公司,组建为煤炭大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5.中小煤矿的转让、出卖,应优先考虑我省国有大型煤炭集团公司,应严格监管资源的转让价格和采矿权人的变更,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三)坚持互利共赢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
1.对重组进入煤炭大集团公司的企业,要在企业所在地设立子公司。
2.坚持税费上缴渠道和各方既得利益不变的原则。重组后煤炭企业的税收上缴办法、各种基金收取,仍保持重组前的格局不变;对乡、村两级原有的集体利益也应予以保证。
3.原国家和各级政府投入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的各类资金,可以转为国有股份,由各级政府授权相应的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持有。
4.中央和省国有重点煤矿所在的市县政府,也要参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分配,分配办法及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市县乡在国家和我省政策以外的费用,由整合重组的双方协商确定。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在全省形成有利于整合重组的舆论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整合重组期间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确保安全。坚持政府推动、部门指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整合重组。省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经委、省煤炭局、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加的整合重组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领导组办公室要做好牵头组织协调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重组工作顺利进行。各市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和协调机构。
(五)制订方案,积极推进。全省各市县和各大煤炭集团公司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的要求,积极主动进行双向沟通,研究制订企业整合重组和资源成片整合方案,报省煤炭企业整合重组领导组核准后实施,要先易后难、因地制宜、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整合重组。
五、创优环境,支持大集团重组
(一)对重组进入煤炭大集团公司的地方中小煤矿,优先安排矿井改扩建,依法及时换发相关证照。
(二)对煤炭大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被全面托管的地方煤炭企业,存量的铁路外运计划按前三年的平均数调整到大集团公司,由大集团公司负责销售,在大集团公司内计划单列;未整合重组到大集团或未被托管的企业,其销售仍维持原渠道不变。
(三)对煤炭大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被全面托管的地方煤炭企业,由煤炭大集团公司进行安全监管,安全考核指标在大集团公司单列,同时接受属地政府的安全监察监管。
(四)对煤炭大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被全面托管的地方煤炭企业的煤矿,火工品的供应按国有重点煤矿的批供标准和渠道进行。
(五)对国家规定的“16种类型”关闭矿井,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关闭力度,防止借整合重组名义逃避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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