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档函[2008]240号
- 【发布日期】2008-04-29
- 【生效日期】2008-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办档函[2008]2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8年2月27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51号)。《档案馆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国家档案局编制,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标准》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城市建设档案馆等专门档案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依照本标准执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标准》的作用和意义
《标准》的颁布实施,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特别是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一件大事,对规划、设计和建设城建档案馆,具有重要的、直接的指导作用,必将对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标准》明确了各级国家档案馆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了房屋建筑及用地面积指标,提出了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建档案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城建档案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检查的依据。
二、高度重视,加强对《标准》宣贯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标准》宣传贯彻工作,是确保有关人员全面掌握、准确理解并贯彻实施《标准》的基本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各城建档案馆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基建管理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使他们充分掌握《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提高贯彻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三、在规划、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标准》
各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档案馆建设的标准意识,使该标准真正成为档案馆建设的指南。城建档案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按《标准》设定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房屋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满足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