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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石头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保函〔2008〕607号
  • 【发布日期】2008-07-09
  • 【生效日期】2008-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石头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石头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意见

(办保函〔2008〕60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石头遗址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工作方案〉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08〕1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石头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应加强研究和保护,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遗址的“四有”和日常看护等基础工作,确保遗址安全。

二、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进一步对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测和测绘,同时,广泛收集地质、水文、气候、交通及周边村落分布状况等基础资料,组织开展遗址价值及保存现状评估,深入研究遗址保护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重新制定保护规划工作方案,充分说明编制保护规划的必要性,并增强工作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你局审核后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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