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闽教发〔2007〕165号
- 【发布日期】2007-11-01
- 【生效日期】2007-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设区市政府举办的高职院校和民办高职院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的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设区市政府举办的高职院校和民办高职院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的意见
(闽教发〔2007〕16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动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促进高等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现对设区市政府举办的高职院校和民办高职院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各设区市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教育部和省政府“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适当控制招生规模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把高等教育发展重点放在提高教育质量上,促进高等学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要以更大的决心、更多的财力支持所举办高等学校的发展,加快改善办学条件步伐,切实解决好高校师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提高质量提供有力保障,确保高等学校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2、各设区市应加大对所举办高职院校的投入,加快办学条件改善步伐。各设区市对所举办高职院校,应兑现建校时的承诺。同时,应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06号),增加对所举办高职院校的事业费投入,尽快达到规定的生均经费标准。从2008年起,将实行各设区市政府举办的高职院校招生规模增长与政府核拨预算内生均经费增长挂钩的办法,我厅根据生均经费增长情况确定各设区市政府举办的高职院校招生规模增长幅度。
3、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民办高职院校的统筹管理,正确处理规模增长与办学条件改善、管理力量和人才培养工作水平提高之间的关系。从2008年起,各民办高职院校申报招生计划将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预核后统一报送我厅。
4、各设区市要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和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有关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高校不得借联合办学、挂靠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严禁中职学校挂靠普通高校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层次院校挂靠本科院校举办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各设区市对招生和办学行为不规范、内部管理不力以及承诺办学条件不到位的学校,要在招生计划申报预核过程中从紧从严掌握。
5、认真做好所举办高校和民办高职院校2008年招生计划预核工作。根据国务院2006年135次常务会议决定的精神,2008-2010年招生规模增长比例分别为5%、4%、3%。各设区市教育局应按照这一总体要求,针对各校经费保障、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规范管理等,提出所举办高职院校和民办高职院校2008年分校招生计划。各设区市教育局接本文后,应及时通知各校预报2008年招生计划并组织审核,于12月7日前将预核后的各校本专科招生计划按规定表式(附件)报送我厅,我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研究确定。
附件:1、2008年设区市政府举办高职院校招生计划汇总表
2、2008年设区市所在地民办高职院校招生计划汇总表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