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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31号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31号
  • 【发布日期】2004-06-18
  • 【生效日期】2004-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3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31号




为了贯彻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下发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和《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解决在用载货类汽车“大吨小标”问题,经商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集中治理整顿在用“大吨小标”及不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的载货类汽车产品,恢复“大吨小标”等载货汽车的原设计质量参数。现公告如下:

一、整顿的范围

恢复质量参数的在用“大吨小标”等载货类汽车的范围为:属于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标准中的N类车辆中的载货类车辆及相关底盘、O类车辆中的半挂车产品。

二、整顿的要求

在用“大吨小标”等载货类汽车恢复原设计质量参数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载货汽车必须符合《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见附件)。

(二)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车辆(汽车列车)车货总重同时还应符合: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三)标定质量参数(载质量或整备质量)与实际质量参数相差不足500公斤的,不列为整顿对象,也不再恢复质量参数。

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及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治理整顿“大吨小标”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三、整顿工作的安排

(一)在用车更正质量参数工作

生产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在用“大吨小标”及不符合《实施方案》轴荷要求的载货汽车及调整更正参数,截止时限为2004年9月10日,届时因生产企业未提出更正参数所造成的后果,由生产企业自负。更正参数后符合上述整顿要求的车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为《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以下简称《更正表》),并以公告的形式分批予以公布。

“大吨小标”以及不符合《实施方案》轴荷要求的载货汽车车主和运输业户,也可根据本公告的精神,要求生产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其车型及调整的质量参数,生产企业不得推诿。

从2004年9月10日之后,凡生产企业未提出更正参数,而载货汽车车主和运输业户要求恢复吨位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将责令企业更正产品质量参数,并将企业所涉及车型从《公告》中撤销,同时按照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对于企业不按上述要求更正产品质量参数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比照同类车型提出更正的质量参数。

按照《“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更正表》是公安车辆管理所更改在用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的依据,直到整顿工作结束。

(二)库存及在产车恢复质量参数工作

由于《实施方案》提出了按轴荷确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生产的车辆也要满足《实施方案》提出的轴荷要求,因此,在2004年9月10日以前,车辆生产企业也应按照在用车整顿的要求上报其“大吨小标”及不符合《实施方案》轴荷要求的有关车型及更改的有关质量参数,符合整顿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并列入《更正表》。生产企业应按《更正表》更正的质量参数更改产品合格证。

《更正表》作为公安车辆管理所在新车注册登记时调整更正《公告》质量参数的依据,配合《公告》使用,截止到2005年3月31日有效。届时,《公告》内的产品必须符合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不符合该标准的载货汽车产品不得销售,由生产企业收回自行处理。

附件: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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