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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商务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15号
  • 【发布日期】2009-02-05
  • 【生效日期】2009-0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商务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商务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洛政(2009)15号)




2008年是我市开放型经济和商贸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一年。全市商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团结一致,奋力拼搏,克服重重困难,各项经济指标全面超额完成了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肯定成绩,彰先励后,促进全市招商引资暨商务工作再上新台阶,市政府决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一、授予新安县、宜阳县、偃师市、伊川县、汝阳县、洛龙区(含经济区)、涧西区、西工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2008年度洛阳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二、授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龙区、西工区、新安县、宜阳县、偃师市“2008年度洛阳市外贸工作先进单位” 称号。

三、授予新安县、洛宁县、宜阳县、偃师市、洛龙区、西工区、廛河区“2008年度洛阳市内贸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2009年工作中再创佳绩。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向先进单位学习,进一步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为实现再造一个新洛阳,全面走在中原崛起前列的伟大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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