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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发布单位】漳州市
  • 【发布文号】漳政综〔2007〕182号
  • 【发布日期】2007-11-05
  • 【生效日期】2007-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漳政综〔2007〕182号)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漳州中心市区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芗城区东起九龙大道、西至北环城路上坂路口,南起九龙江西溪南岸、北至北环城路;龙文区东起龙江路、西至九龙大道,南起水仙大道、北至迎宾路。

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三、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由芗城、龙文区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九、本通告自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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