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办〔2007〕188号
- 【发布日期】2007-11-07
- 【生效日期】2007-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榕政办〔2007〕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福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规范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通报和发布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消费者利益,引导正确消费,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和进出口等环节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监测评估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工作措施信息、安全事件信息以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报送、通报、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应遵循科学真实的原则,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客观和公正。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传递和综合发布全市食品安全信息。
市级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通报和发布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所辖地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通报和发布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及报送
第六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范围: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全市或本地区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日常监测信息。主要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测工作中获得的反映本地、本系统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措施、规划部署、标准、监督检查、检测检验、综合评价、专项整治、宣传培训、工作动态等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举报投诉、重大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卫生许可、营业执照、认证和信用等信息;
(六)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将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将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办公室或其指定部门应及时将辖区内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福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送。
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通报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信息通报与发布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分析整理后的信息根据情况以内部简报等形式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并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与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关系重大的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建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情况、研讨对策。
第十一条 市级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相互通报制度。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在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信息的相互沟通和协调,对涉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有关监管信息应及时通报质监、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监管信息的相互沟通和协调,特别对证照发放、吊销、注销和查处无证照经营等情况应当按规定发布或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涉及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信息的应及时通报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将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出入境食品、农产品风险预警等重要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将综合汇总的食品安全重要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信息由政府及同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发布,其中: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渔药残留等检测信息,定期发布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贸发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发布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 市贸发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由五部门联合发布;由其中一个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独立开展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发布前应通报其他四个部门,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可以发布。
第十四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形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通过“中国福州”门户网站以及主要新闻媒体对外发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对外发布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必须是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得出的真实结论。
第十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协调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将拟发布的内容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信息涉及相关部门的,发布单位应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并予以反馈,并对反馈意见承担责任。
对涉及多部门交叉管理、重复或内容矛盾的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一致后,由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对于发布内容难以协调一致的信息,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议,有关部门应暂不发布。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突发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外食品安全信息,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第四章 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建设,构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库。
第二十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科学管理和信息队伍建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通报而未通报重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
(二)瞒报、漏报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三)报送、通报或发布的信息严重失实的;
(四)违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