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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予以确认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办改函[2005]44号
  • 【发布日期】2005-09-09
  • 【生效日期】2005-09-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予以确认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予以确认的通知

(商办改函[2005]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2002年,你区在成功创建平果、巴马县全国散装水泥示范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你区发展散装水泥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开展了南宁市创建“十五”期间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工作。经我部委派专业人员考核,南宁市创建散装水泥示范市工作取得了有效进展,散装水泥量和散装率有了大幅度提高,2004年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46%,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近13个百分点,各项工作均达到全国散装水泥示范市考核标准。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的良好成果为南宁市成功承办中国-东盟博览会以及优化城市环境,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创造了有利条件,该市创建散装水泥示范市的经验对广西自治区及其他西部地区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鉴此,我部决定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予以确认。希望你们再接再厉,积极研究新形势下发展散装水泥的新举措,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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