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7]3264号
- 【发布日期】2007-11-28
- 【生效日期】2007-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吉林、湖北等地区统调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吉林、湖北等地区统调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3264号)
吉林、湖北、内蒙古、新疆、重庆、天津、福建、山东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你们报来的小火电机组降价方案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有关规定,适当降低有关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
(一)吉林省。江南热电公司、龙山热电公司、白城热电等小火电机组逐步降低到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二)湖北省。长州热电厂、荆州城南热电公司等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2007年降低1.5分钱/千瓦时;2008年、2009年分别降低2.5分钱/千瓦时和3.5分钱/千瓦时;2010年统一降到标杆上网电价。
(三)内蒙古自治区。高头窑电厂、东胜热电等小火电机组逐步降低到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锡林热电公司、赤峰热电厂、通辽热电厂等热电联产机组适当降低上网电价;包头第三热电厂、呼和浩特科林热电公司等部分小火电机组实施发电量转让。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电厂、华电昌吉热电厂等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2008-2010年每年降低1分钱/千瓦时。
(五)重庆市。开州发电有限公司到2009年初逐步降低至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六)天津市。津源热电公司小火电机组实施发电量转让;陈唐热电公司、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等热电联产小火电机组2008-2010年每年降低1分钱/千瓦时,并转让部分发电量指标。
(七)福建省。永安火电厂和华电漳平电厂至2009年初分步降低至当地标杆上网电价水平;龙岩恒发发电业有限公司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至0.41元/千瓦时。
(八)山东省。华能白杨河电厂、淄博热电有限公司等小火电机组分步降低至当地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有关小火电机组具体降价安排见附件。
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将小火电机组降价措施落到实处。电网公司要严格执行有关降价规定。有关发电企业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降价后产生的矛盾和问题。
三、计划实行发电量指标转让的小火电机组,对未实施发电量转让的部分,执行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实施发电量转让的部分,可按不高于目前上网电价向大机组转让发电量指标。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予以落实,确保小火电机组按期或提前关停。
附件:有关小火电机组降价方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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