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7]7号
- 【发布日期】2007-03-30
- 【生效日期】2007-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政[200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2004年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2004〕3号),农村低保制度总体上运行平稳,管理有序,操作规范,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对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取得了明显成效。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财政实力有所增强。为了让困难群众进一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好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扎实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起提高全省农村低保标准。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起,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提高为家庭年人均收入12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各地要抓紧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把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使农村低保对象差额补助水平均有一定程度提高。
二、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后,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改进和完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坚持“三审二公示”制度,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根据本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省级财政对各地(不含厦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提高后的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全额安排。
四、进一步强化农村低保资金筹集管理机制。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各地要进一步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本级所需的农村低保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加大对农村低保资金补助的投入,重点补助财政困难的县(市)。省级农村低保补助金实行年初一次核定。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发放到位。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对预算资金安排到位、拨付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政府将定期对各地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五、进一步完善年度动态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年度动态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4〕180号)精神,坚持一年一核定,年中一般不再增加保障人数;对年度中新出现的困难突出的群众,可采取临时救助的措施给予帮助。农村低保的年度动态管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重新审核、评议,符合条件的,下一年度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收入超过标准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退出低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对提高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和加大省级财政补助力度后需加以进一步明确或调整的具体事宜,由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发文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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