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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1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7-11
  • 【生效日期】2008-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1号

关于2008年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于2008年9月20日举行2008年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人员

因2008年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延期,此次考试对象为今年已通过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资格审核的人员,报考人员不需重新办理报名手续。除上述报考人员外不再接受新的报名申请。

报考人员可于9月8日至15日登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网站打印准考证。

二、考试形式、内容、时间

(一)2008年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采取全国统一命题、纸面闭卷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全国同时进行的方式。

(二)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其中专业知识分为:检验检测、检验鉴定和价值鉴定,考生任选其一。

(三)考试时间为2008年9月20日,具体安排如下:

基础知识 9时30分至11时30分;

专业知识 14时至16时30分。

(四)2008年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江苏考区采取计算机化考试试点,全部考试科目通过计算机操作进行。

1. 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2. 考生需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接受机考操作指导。

3. 考生入场后根据考试机右上角显示的座位号对号入座。

4. 考场备有专用演算草稿纸,演算用笔自备。

(五)各地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报考人员需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考生需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官证或港、澳、台返乡证)原件,在校高等院校学生持本人学生证。

(六)考场要求。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纪律及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3年内不得参加同类考试。

三、成绩查询和公布

2008年11月1日以后,考生可登陆http://www.ciq.org.cn或http://jyjd.ciq.org.cn查询考试成绩。11月10日以后,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外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四、资格证书发放

2008年12月15日以后,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向报考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监督举报电话。

对考试管理机构不能公正履行职责或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可向国家质检总局举报。

举报电话:010―82261931。

(二)请考生随时登陆网站http://www.ciq.org.cn或拨打考务咨询电话(010―82024318,010-82024325)了解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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