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学厅〔2007〕11号
- 【发布日期】2007-11-30
- 【生效日期】2007-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7年11月30日,教学厅〔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试点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8年部分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探索高水平大学自主选拔录取模式
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是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加快优秀及各类创新人才选拔培养的重要举措。要通过自主选拔录取改革,切实选拔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各试点高校要高度重视,结合本校办学目标和专业特色,精心组织,严格实施,确保制度措施、经费支持、监督保障落实到位。
二、招生高校和计划
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由教育部确定。2008年有资格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68所(名单见附件一)。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其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生源较好的试点高校可适当扩大自主选拔录取人数并报我部(高校学生司)备案。自主选拔录取计划按我部有关生源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列入“其他类”部分。
有免费师范生招生任务的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计划应主要招收免费师范生,以进一步提高免费师范生质量。
三、招生程序及要求
1.试点高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并纳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进行自主选拔录取宣传,要完整、规范、准确,避免产生歧义或误导考生。
2.符合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条件的考生,由所在中学或专家推荐,也可本人自荐,须向试点高校提供其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发展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高中新课程实验省区应提供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
3.试点高校在确定可以参加本校组织的相关测试的生源范围时,要向高中新课程实验省区适当倾斜;要向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地区或中学适当倾斜;要向在创新实践或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考生适当倾斜。
4.试点高校进入中学开展有关招生活动前要取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支持,自行组织的文化测试、面试等测试时间不得早于2008年1月1日。试点高校要将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以及其他特殊形式招生的文化测试、面试等工作统筹协调。
5.试点高校组织专家组,按照自主确定并经公示的条件和考核办法,对推荐的考生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进行面试等相关测评、考核后,提出候选人,试点高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
6.试点高校须将入选考生名单及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并报送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相关单位负责分别在考生所在中学、试点高校网站以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3月31日前,试点高校须按有关要求(报送信息格式见附件二)将经公示的入选考生数据库上传至我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5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核对、补充、确认考生号等有关报名信息。我部将于4月15日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所有试点高校的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名单。
7.入选考生应参加全国统考,并根据先期考核和公示的试点高校的要求填报志愿。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可将入选考生填报试点高校志愿时间安排在高考考试前,并应将入选考生电子档案先于试点高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给有关高校。
8.入选考生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确定的与试点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高校投档,试点高校对通过先期考核和公示、统考成绩符合要求的考生进行录取。试点高校在向有关省级招办提交拟录取自主选拔考生名单时,须对相应考生标注“自主选拔”录取类型。
9.已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满三年且管理规范严格的高校,对审查、测试中在创新实践或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少数特别优秀的入选考生,可参考其高考成绩、中学学业及综合素质等情况决定是否向省级招办申请破格投档予以录取,并报我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10.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将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名单通过本省级招办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试点高校须及时将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工作结束后,试点高校应将自主选拔录取有关统计数据及工作总结于2008年9月1日前报我部(高校学生司)。
11.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按我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试点高校要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学校测试、面试等内容与方式,突出对学生能力和创新精神的考核,注重对中学推进素质教育的导向性,严格考务管理,完善自主选拔录取学生自入校至毕业的跟踪评价机制。
五、各省级招办、有关中学和试点高校要相互配合,各尽其责,认真把好招生过程每一关,加强纪检监督,确保试点工作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办法公开化和录取结果公示化。对违反有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责任属招生学校的取消其试点资格,属推荐中学的将在试点高校及所在省(区、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属学生本人的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2008年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名单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重庆大学、西南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兰州大学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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