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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 【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5-17
  • 【生效日期】2010-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东电力市场跨省电能交易工作,实现电能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确保华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关于印发〈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通知》(办市场〔2006〕18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关于印发 <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 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是指由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组织市场主体通过集中竞价形式实现的跨省电能交易,是华东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应坚持平等自愿、公开透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以季度、月度交易为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逐步开展年度及月内集中交易。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五条 在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中,购电主体为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及华东区域内经国家批准
的可以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售电主体为除购电省(市)外,华东网内拥有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常规燃煤脱硫机组的发电企业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省(市)电力公司。

第六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的组织协调、交易信息发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歧视的开放电网。

第七条 省(市)电力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中本省(市)的组织协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
歧视的开放电网;根据本省(市)电力电量平衡情况提出购电需求;受发电企业委托参与跨省集中竞价交易。

第八条 发电企业根据市场规则直接参与跨省集中竞价交易,或委托所在省(市)电力公司代理。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九条 根据购电需求,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向华东电力市场所有注册成员发布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购电方、购电需求电量、购电需求电力曲线、交易时间、交易电力曲线、交易计量点与结算点、省(市)联络线稳定限额、省(市)联络线已安排计划情况。

第十条 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1:00前将核定的省(市)内发电企业跨省集中交易可申报电力电量上限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总审核后,于12:00前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向所有注册成员发布。

第十一条 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2:00至15:00,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申报时段。在交易申报时段内,购电省(市)与发电企业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分别申报购电报价及售电报价。

第十二条 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三个工作日10:00前,市场无约束出清。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四个工作日17:00前,完成安全校核,得到最终出清结果,并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公布出清结果。

第十三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在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五个工作日12:00前,根据分省(市)中标情况,与相关省(市)电力公司签订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省(市)电力公司在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五个工作日17:00前,根据本省(市)发电企业中标情况,与省(市)内中标发电企业签订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

第十四条 对于月内开展的集中竞价交易,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可参照第九条到第十三条规定的步骤,并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整时间节点进行组织。

第四章 竞价与出清

第十五条 在有效交易申报时段内,发电企业和受委托省(市)电力公司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申报售电信息,申报内容包括售电电量和售电电价;购电省(市)电力公司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申报购电竞价信息,申报内容包括购电电价。交易电量最小报价单位为1千千瓦时,交易电价最小报价单位为1元/千千瓦时。在截止申报前,申报内容可修改。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委托省(市)电力公司代理其参与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的,需与省(市)电力公司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并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备案。省(市)电力公司受发电企业委托竞价的,申报内容为委托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的汇总;可为多段报价,其中交易电价为发电企业的上网交易电价。

第十七条 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购售报价进行集中撮合,即报价最低的售电主体与报价最高的购电主体优先配对,并依次类推。成交电价取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扣除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及跨省集中交易网损后与发电企业报价的中间价。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当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价及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大于等于3分钱/千瓦时,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等于3分钱/千瓦时;不足3分钱/千瓦时但大于售电省(市)跨省交易网损时,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等于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价及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小于售电省(市)跨省交易网损时,不成交。

(二)如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已经按照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有关精神由售电省(市)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则售电省(市)电力公司可向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交协商确定后的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据此在市场公告中发布。在这种情况下,当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价及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小于公告中发布的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时,不成交。

(三)中标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发电企业报价)/2。

(四)购电省(市)电力公司购电结算电价=中标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

(五)目前跨省交易网损率暂按2%考虑。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售电省(市)跨省交易网损=购电省(市)火电上网标杆电价(含脱硫)×1%;当购电方为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时,购电方火电上网标杆电价(含脱硫)暂按华东统销电价基价计算。

(六)皖电东送发电企业中标的,售电省(市)输电费由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收取。

(七)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调度管辖范围对分省中标结果进行安全校核。若安全校核不通过,则根据相关输电线限额及发电企业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中标情
况进行调整,直至安全校核通过为止。

(八)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调度管辖范围对省(内)发电企业中标情况进行安全校核。若安全校核不通过,则根据省内主要输电断面限额及省内发电企业报价情况向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省(市)内发电企业中标电量调整建议。

(九)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省(市)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的发电企业中标电量调整建议及发电企业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发电企业中标情况进行调整,直至
安全校核通过为止。

第十八条 当发电企业可申报电量上限总额大于总购电量需求的1.5倍时,在单次跨省集中交易中单个发电企业的中标电量不能超过总购电需求电量的25%。但如执行上述限制后,出现部分购电需求未能达成交易的情况,则未成交电量可与已中标发电企业剩余申报电量进行撮合,直至其申报电量全部成交为止,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九条 委托省(市)电力公司代理其参与跨省电能交易的发电企业,其中标电量、上网结算电价,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确定。

第二十条 电力大用户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流程与购电省(市)电力公司一致,交易成功后应支付中标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费、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本省市输配电费。

第五章 交易计划的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分省中标情况,将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结果纳入省(市)联络线计划。送电省(市)电力公司根据省(市)内发电企业中标情况,将中标电量纳入中标发电企业发电计划。

第二十二条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证交易计划的执行。

当发生中标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等原因需要调整跨省电能交易计划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如发电企业所在省(市)参与该次跨省交易的其他发电企业仍有富余出力,则根据原先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调增相应发电企业发电出力,同时保持省(市)联络线口子不变。

增出力发电企业的上网结算电价按本规则 第十七条 (五)之规定确定。

上网电费增加部分,根据计划调整责任由相应的责任方承担。上网电费增加量=(调整后上网的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原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计划调整电量。

(二)如发电企业所在省(市)参与此次跨省交易的其他发电企业已无富余发电出力,则由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调减交易计划的申请,由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从其他省(市)参与此次跨省交易的发电企业组织跨省交易电力,根据原先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调增相应发电企业的出力。

增出力发电企业的上网结算电价和上网电费增加部分的确定方式同本条(一)之规定。

(三)如华东网内参与此次跨省交易的发电企业已无富余出力,则由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情况调减跨省交易计划。

为弥补购电方损失,根据调减电量,按购电价的10%,由计划调减的责任方补偿购电方。

(四)如因购电方原因需减少跨省交易电量的,由购电方省根据调减电量,按购电价的10%补偿发电企业与送出省(市)电力公司,其中发电企业和送出省(市)电力公司各为5%。

(五)由不可抗力引起的交易计划调整,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可依法免责。

(六)现有的网省、网厂运行考核、安全责任关系保持不变。

第六章 交易结算

第二十三条 省(市)电力公司根据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及交易计划调整记录与本省(市)发电企业进行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电能电费结算,并出具电能电费结算单。皖电东送发电企业由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直接结算。

第二十四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与省(市)电力公司,按照现行的结算办法,根据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及交易计划调整记录进行跨省交易电量电费结算,并出具电量电费结算单。

(一)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与购电省(市)电力公司的结算电价为购电省的结算电价;

(二)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与售电省(市)电力公司的结算电价按如下公式计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与售电省结算电价=中标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加上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

第二十五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按现行办法向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收取跨省电能交易输变电费。

第二十六条 跨省电能交易结算原则上优先于省(市)内计划电量的结算,同时遵循以下结算顺序。

(一)年度交易优先于季度交易、季度交易优先于月度交易、月度交易优先于短期交易、短期交易优先于实时交易;

(二)按交易协议签定的时间顺序,时间越早,优先级越高。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交易信息公开透明。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注册、双边交易、集中竞价交易信息。

第二十八条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在市场主体注册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公布相关注册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仅签订纸质合同的双边交易,市场主体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相关信息报送给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得到合同信息后应于次日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对通过华东电力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电子双边交易系统形成的交易合同,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在交易确认后次日14:00以前向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进行信息披露,备案和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编号、成交时间、购电方,售电方、合同执行开始、时间合同执行终止时间、成交电力、成交电量、峰谷比、成交电价。

第三十一条 当集中竞价交易计划因故发生撤销、变更、终止或其他重要事件时,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及时公告市场主体。

第三十二条 若对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疑义,市场主体应及时告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收到告知后应于1小时内判断真实性并更正信息。

第三十三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做好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涉及市场主体的非市场公开信息不得向其他市场主体泄露。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 省(市)电力公司负责核定省(市)内发电企业发电机组跨省交易申报电力电量上限,皖电东送发电企业申报电力电量上限由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核定,申报电力电量上限可参照以下公式计算:

发电机组跨省交易申报电力上限=发电机组最大可调出力×(1-预计综合厂用电率)×(1-预留容量裕度)-发电机组次月预计划已安排最大发电出力(上网电力)发电机组跨省交易申报电量上限=(发电机组跨省交易申报电力上限×高峰时段+发电机组跨省交易申报电力上限×电力峰谷比×低谷时段)×本次跨省电能交易天数其中预留容量裕度由各省(市)电力公司根据本省(市)情况自行设定。

省(市)电力公司用于计算发电机组跨省交易申报电力电量上限的参数应作为私有信息向发电企业和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电量是发电企业在完成年度基数计划电量外的增量部分,不影响年度基数电量的完成。

第三十六条 在跨省交易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时,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授权,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可制定和发布本规则的临时条款,临时条款一经发布立即生效。

(一)本规则存在未尽事宜,导致交易难以正常开展;

(二)其他紧急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场主体之间或市场主体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之间就交易组织、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相关问题产生争议的,可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电监局提请争议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可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电监局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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