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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表彰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的决定
  • 【发布单位】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发[2007]46号
  • 【发布日期】2007-12-05
  • 【生效日期】2007-1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表彰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的决定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表彰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的决定

(文物发[200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近年来,各地党委、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文物保护法》以及党和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文物工作,依法履行政府保护文物的职责,积极落实“五纳入”,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热情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努力使文物保护的成果惠及人民群众,取得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为了鼓励地方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关心和支持文物工作,激励各地文物部门和广大文物工作者团结进取、奋发向上,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决定授予北京市延庆县等36个县(市、区)为“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
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新的业绩。同时号召全国各级文物部门和广大文物工作者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进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2007年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 家 文 物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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