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9〕142号
- 【发布日期】2009-09-24
- 【生效日期】2009-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142号)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交“山东海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的请示》(山核设发〔2008〕9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山东海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支持文件,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与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的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我局对一号机组核岛基坑负挖、现场准备情况的监督检查表明,该机组已具备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的条件。我局批准一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同时,我局将二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必须经过我局检查批准后,二号机组方可浇筑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
附件: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 家 核 安 全 局
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0906号
项 目: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
持证单位: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俞培根
国家核安全局(以下称“我局”)审查了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山东海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相关支持文件,认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采用美国西屋公司设计的AP1000核电机型,是我国大型压水堆核电国产化依托项目的一部分。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结果表明,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批准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的建造申请并颁发此证,同时对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提出建造许可证条件。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在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山东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与核电厂有关的核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的建造质量。
二、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其在《山东海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山东海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所作的全部承诺。今后若对这些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报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工作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审评认可。
四、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安全的影响。
五、随着AP1000标准设计修改申请的进展和电厂设计的深入,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应参照美国10CFR52的要求,开展有关COL行动项和ITAAC工作,并定期(每半年)向我局提供有关COL行动项和ITAAC完成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汇报。
六、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应在应急可居留送风系统设计变更明确后,向我局提供更新的主控室剂量的计算报告。
七、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应在我局颁发建造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明确解决常规混凝土结构与钢板-混凝土结构连接问题的时间节点;在施工进展到相关节点之前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设计的可接受性;对于钢板-混凝土结构在屏蔽构筑物壳体结构设计中应用的理论依据,在施工进展到相关节点之前提供足够的论证资料,说明此项应用的保守性;在钢板-混凝土结构混凝土浇筑施工前一个月内,提供相应的质量监测程序。
八、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应在我局颁发建造许可证后半年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提交有关严重事故源项与应急计划区的测算报告;
(二)进一步提供AP1000设计特点的职业照射个人剂量约束值和设计目标值的分析论证报告;
(三) 提交相应的论证:说明在控制区Ⅱ区内,对于职业工作人员没有停留时间限制的情况下,在设计上是如何满足剂量率上限10uSv/h的要求的,同时应说明在控制区Ⅲ区是如何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实体控制的;
(四)结合辐射分区布置图,提供管道、设备的尺寸和相应房间的辐射水平;
(五)进一步论证在事故分析所用的落棒时间中已留有足够的裕量,并说明是否已考虑了测量等各种不确定性对落棒时间带来的不利影响(如美国NRC信息公告IN-88-47);
(六)提交满足我国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我国核电现行实践情况的排气烟囱高度方案以供审评;
(七)提供厂址废物处理设施安全分析报告;
(八)提供关于源项论证(一回路源项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参数、活化腐蚀产物、氚、排放源项等)的资料。
九、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应在我局颁发建造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照控制棒驱动机构需是安全级、抗震I类的要求,提供控制棒驱动机构的设计报告;
(二)提交一回路源项的计算中采用的逃逸率系数的适用性论证报告;
(三)进一步提交关于废液、废气处理系统在元件破损1%情况下的处理能力的论证报告;
(四)提交化学废液与洗涤废液分开贮存单独处理的方案;
(五)提供不考虑非安全级的稳压器电加热器闭锁功能的设计基准事故SGTR和小破口LOCA的分析报告。
十、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应在我局颁发建造许可证后两年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提供参考RG1.207在疲劳分析中考虑反应堆冷却剂环境的影响后更新的疲劳分析报告;
(二)提交针对厂址特征的外部事件PRA分析报告。
十一、我局将对海阳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活动中的关键工序设控制点并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你公司未经我局同意释放控制点,不得继续下一阶段工作。设立控制点的关键工序为: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完工、CA20模块就位前、安全壳底封头就位前、安全壳顶封头就位完成、冷却剂系统移交、安全壳穹顶吊装前。你公司应接受我局及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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