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75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06
  • 【生效日期】2007-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75号

关于批准对平潭水仙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平潭水仙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平潭水仙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平潭水仙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平潭水仙花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的请示》(岚政综〔2006〕189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福建省平潭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立地条件。

排灌方便,土壤耕层厚度35cm以上,土壤有机质含量≥2%,pH值6.3至7.3。商品球耕作土壤质地为轻粘壤土。种球耕作土壤质地为壤土或轻壤土。

(二)栽培管理。

1. 种球选择:球体饱满,无病虫害,底盘圆无裂,无机械损伤。1年生种球个体球径4.5cm至8.0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