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420号
- 【发布日期】2006-09-11
- 【生效日期】2006-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杏林北外环路高埔至锦园段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杏林北外环路高埔至锦园段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6]42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杏林北外环路(高埔-锦园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厦府〔2006〕15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集美区杏林镇后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厦府〔2006〕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市上报的集美区杏林镇、后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8.6739公顷土地(其中耕地0.2204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相应修改集美区及杏林镇、后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同意将集美区农用地17.9226公顷(其中耕地2.27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三、同意征收集美区杏滨街道锦园村旱地0.2194公顷、园地0.742公顷、其它农用地0.071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5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225公顷,杏林街道龟头农场菜地0.0215公顷、园地2.4658公顷、其它农用地0.869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249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82公顷、其它土地0.0988公顷,内林村水浇0.1736公顷、旱地1.856公顷、园地2.404公顷、其它农用地1.796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1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69公顷、未利用土地0.5638公顷、其它土地0.5237公顷,杏林村其它农用地7.302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37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83公顷、其它土地0.351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1.8817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6.478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8.360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厦门市公路局,作为杏林北外环路高埔至锦园段建设用地。
四、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五、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六、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17.9226公顷,计入厦门市2006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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