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文〔2008〕3号
- 【发布日期】2008-01-26
- 【生效日期】2008-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市委报送公文工作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市委报送公文工作的通知
(穗文〔2008〕3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三服务”水平。为领导决策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市委负责同志同意,现就向市委报送公文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确定行文关系
各地各单位应认真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和事项内容确定行文关系,避免党政不分、多头主送。
属于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以党委或党组(市委序列的部门除外)名义报市委;属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市政府。
向上级机关的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
二、严格按行文规则报送公文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委的请示、报告等,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或者事项特别紧急、特别重大,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等特殊情况外,应送市委办公厅按办文程序办理,不要主送或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
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求性公文中夹带请求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通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对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请示中说明理由。
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按市领导指示(批示)需越级上报的文件,要附上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或在文中说明,同时按规定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三、实行不规范公文退回制度
对不规范的公文,原则上由市委办公厅承办处室填写《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退文通知书》(附后),并加盖承办处室印章,连同来文一并退回来文单位重新报送。对不规范但确属重要紧急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公文,由市委办公厅承办处室请示分管领导同志后作特殊处理。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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