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
- 【发布日期】2008-07-01
- 【生效日期】2008-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放顶煤采煤方法在煤矿得到广泛应用,对提高全国煤炭产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煤矿对放顶煤开采在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的特殊要求重视不够,未严格执行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些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在“一通三防”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甚至发生了重特大事故。为切实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和紧迫性
1.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殊性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放顶煤采煤方法开采强度大,产量高,瓦斯涌出量大,采空空间高度大,瓦斯易于积聚;顶板冒落时大量瓦斯从采空区涌入工作面,易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放顶煤开采采空空间易形成风流渗入,采空区容易造成煤炭自燃;在放顶煤开采过程中易产生大量煤尘。放顶煤开采易使工作面瓦斯、自然发火、煤尘等灾害加剧的特殊状况,要求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有效控制,强化对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
2.加强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紧迫任务。近年来,各地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忽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措施缺乏针对性,在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方面存在漏洞造成的。当前,有相当数量的煤矿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紧迫性,正确处理放顶煤开采与安全生产的关系,高度重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对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要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并逐面完善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安全。
二、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煤矿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米的;采放比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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