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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224号
  • 【发布日期】2007-12-11
  • 【生效日期】2007-1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2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含厦门)、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2007年12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中关于着力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不含厦门,下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以下简称“医改前”)关闭破产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意义

妥善解决我省医改前关闭破产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着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具体举措。认真做好医改前关闭破产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让这部分退休职工共享改革发展的社会成果,对进一步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这项事关民生的工作,精心部署,抓紧落实,把好事办好。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实施范围:2001年1月1日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前,依法破产的或经主管部门认定关闭(注销)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

(二)实施对象:实施范围企业中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2001年1月1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

(三)实施参保时间:各市、县(市、区)应于2008年1月1日前全部将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医改前关闭破产的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筹资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筹资标准:以2006年度当地职工人均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

(二)资金来源: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资产变现、企业主管部门筹集、财政补助等途径筹措。对已无资产可变现的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资助,其中省级财政按各地不同财力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足部分由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

四、省级财政补助办法

省级财政对本文件下发后将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县(市、区)给予参保补助;对本文件下发前已将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参保资金尚未到位,但退休人员已纳入医保)的市、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医改前关闭破产省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所需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省级财政采取“当年预拨安排,次年核查结算”的办法核定补助资金。2007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省劳动保障厅提供的核实人数,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预安排,具体补助由省财政厅另文下达。2008年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核实的补助人数逐级上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组织力量核查并结算省补助资金,对结余的资金省级财政将通过上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扣回。

五、参保申报程序和审核认定

参保申报。符合实施范围条件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实施对象条件的退休人员参保申报工作,并负责对退休人员有关档案材料进行初审认定汇总后,向原所在企业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书面提供参加医疗保险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文书、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关闭的相关文件、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材料以及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证明和参保补缴资金标准等)。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经当地总工会签注意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审查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设区市人民政府应于2008年上半年将本地区解决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解决医改前关闭破产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中的医疗保障问题作为当前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来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着重抓好政策的落实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具体实施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初审统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时间进度要求,为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及时发放医保卡;财政部门要督促各方补助资金及时存入财政专户,并妥善筹集缺口资金;审计部门要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防止出现套取、骗取和挪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工会组织要积极协助政府落实好政策的施行。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实施方案,各设区市的筹资实施方案上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汇总上报的实施结果进行审核和结算。

各地对执行本意见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妥善解决,并将解决问题的情况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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