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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监局
  • 【发布文号】煤安监技装〔2008〕20号
  • 【发布日期】2008-07-29
  • 【生效日期】2008-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煤矿安监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08〕20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推动煤矿企业致力于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并持续加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从8月中旬至9月中旬,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的重点

辖区内国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重点和国有地方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瓦斯灾害严重的县(区)及其区域内的小煤矿。

二、监察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情况。是否认真传达学习了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并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瓦斯灾害和治理现状,研究制定了构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的具体措施。

2.瓦斯治理情况。围绕“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具体工作要求,逐项进行对照检查。

3.重大瓦斯隐患治理情况。所监察县(区)和煤矿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对各级督查和企业自查中发现的重大瓦斯隐患治理整改情况。

4.组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加强对专项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开展本次专项监察活动;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专项监察工作方案,确定监察的县(区)、煤矿企业及矿井名单。具体监察方式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定。

2.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参加专项监察的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的重要讲话和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领导提出的相关要求,增强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监察发现的重大瓦斯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3.通过专项监察摸清底数。要围绕“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四大方面,摸清辖区瓦斯治理的现状,查找差距、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4.按时完成专项监察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最晚要在9月底前完成此次瓦斯治理专项监察工作;已提前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工作的,可将此次专项监察的内容纳入其中,一并进行。专项监察工作完成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专项监察报告,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于10月1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听取专项监察情况汇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史宝中

电话:010-64464024

电子信箱:shibz@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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