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27 号
- 【发布日期】2008-02-19
- 【生效日期】2008-0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资金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资金管理的通知
(闽政办〔2008〕2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是个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省份,台风、洪涝、旱灾、泥石流、冰雹等自然灾害给我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迅速恢复生产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安排了大量的救灾补助资金,对灾区群众重建家园、恢复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救灾资金管理不够完善,部分救灾修复工程项目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为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救灾资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大救灾资金筹措力度,为防灾救灾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救灾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受灾地区的生产生活困难应主要依靠各级政府和灾区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解决。救灾资金由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共同承担,各级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救灾资金,逐步建立稳定的救灾资金来源。要强化救灾资金的预算约束,按规定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与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救灾预备金)以及其他用于救灾的资金统筹使用,统一管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要进一步改革投入机制,运用财政贴息、民办公助、以物代资、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奖补结合等激励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参与防灾减灾项目建设。
二、做好灾情统计核查工作,为防灾救灾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防灾救灾工作的领导,在项目安排、资金投入、技术指导、施工组织、土地使用等方面,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实做细各项工作。各级要严格报灾程序,对突发性、特大的灾情,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在统计核查灾情时,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三、完善救灾资金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救灾资金的分配应综合考虑受灾地区的灾情程度、财力水平、群众自筹能力等,并适当向山区和贫困地区倾斜,逐步推广因素分配法、公式法,确保救灾资金分配公平、公正、透明。要整合救灾资金,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将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确保重点救灾项目建设需要。要完善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的业务实际,制定相应的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审批、拨付、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四、加强救灾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加强监督管理是实现救灾资金效益最大化的重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检查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监察、审计机关要将救灾资金列入监督、审计重点,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已经开展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市(县、区),要将救灾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市(县、区),要设立救灾资金专户,对救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保证救灾资金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要执行追踪问效制度,对于投资较大的设施修复项目要落实“五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工程合同制、竣工验收制。要落实项目管理单位及负责人,把好资金关、材料关、资质关、验收关。对于民办和民办公助的建设项目要加强服务、指导和把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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