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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国家海洋局、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国家海洋局、交通部、农业部
  • 【发布文号】环函〔2005〕220号
  • 【发布日期】2005-06-07
  • 【生效日期】2005-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国家海洋局、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国家海洋局、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环函〔2005〕220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严格环境执法、抓紧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有关要求,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国家海洋局、交通部、农业部、全军环办六部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以“保护海洋环境,整治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主题的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为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主要内容

1、直接向海洋排污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排污和治理情况;

2、沿海城市及入海河流主要污染物治理情况;

3、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4、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开展情况;

5、港口、船舶污水及垃圾处理情况;

6、重要渔业水域、海水养殖场污染防治情况;

7、海上倾倒废弃物污染防治情况;

8、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情况。

二、检查重点

1、沿海各级政府对2004年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组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采取的整改措施;

2、沿海地区直接影响海洋环境的重点环境污染事件和近两年群众反映强烈的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重点检查群众两次以上举报,或举报后两年内仍未解决的问题。

三、组织形式

采取地方自查、省级抽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此次专项执法检查。

1、自查。沿海各地(市、州)要对上述八个方面的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检查活动,并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

2、抽查。沿海各省级政府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并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3、督查。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国家海洋局、交通部、农业部、全军环办六部门将组成三个督查组,分别赴山东、浙江、广东三省,主要对此次检查的重点问题进行督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挂牌督办;对严重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1、2005年6-7月,沿海各地(市、州)制定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开展自查工作。

2、2005年7-8月,沿海各省级政府组织对地级政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3、2005年8-9月,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督查组赴山东、浙江、广东三省督查,督查组具体行程另行通知。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沿海各级政府要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环保、监察、海洋、交通、海事、渔业等部门参加的执法检查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做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2、整治违法行为,维护群众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查找问题,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要作为查处重点。

3、加大监察力度,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 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环发〔2005〕53号)的要求,加大环境违法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要严肃追究责任。

4、加强政务公开。沿海各级政府要将破坏海洋生态与环境的典型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鼓励媒体参与监督,提高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众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5、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执行海洋环保法律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和海洋环境保护部门联动机制,制定行政稽查办法,推行海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二○○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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