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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7]18号
  • 【发布日期】2007-12-28
  • 【生效日期】200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7]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办事信息,提高政府机关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是指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区、县(市)政府和有关公用企事业单位,通过“中国・哈尔滨”门户网站(网址: http://zwgkml.harbin.gov.cn ) 或各自建立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公众信息网站,公开发布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目录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目录分为市政府本级,区、县(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含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和公用企事业单位4个层面分别进行编制。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义务将政务信息、办事信息予以公开。

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应当依法严格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信息、监察、法制工作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审查、发布、更新等制度,并确定内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下列工作:

(一)落实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目录,并按目录进行建设、维护工作;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将相关电子文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归档;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本级,区、县(市)政府应当依法通过政务公开目录网址公开政府职能、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资金管理、公共资源、人事管理、社会服务、工作动态等8类政务信息。
市政府部门,区、县(市)政府部门应当依法通过政务公开目录网址公开行政职能、行政权力、行政执法、行政服务、行政决策、政策法规、工作动态等 7类政务信息。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政务公开目录网址公开服务职能、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政策法规、工作动态等 6类办事服务信息。

第八条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单位领导组成、法定职责、机构设置、工作规划、联系方式和投诉监督途径等事项;
(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各种办事及便民服务事项和程序等 ;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等;
(五)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六)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财政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七)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政策文件;
(九)行政执法责任、执法人员情况和执法结果(个案)、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程序等 ;
(十)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承诺为民办理的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十一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二)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和政府采购目录、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
(十三)公务员的招聘和录用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情况;
(十六)涉农政策落实、补贴发放、筹资酬劳等执行情况,农村水利、道路、打井等项目建设情况,宅基地使用审核、退耕还林等情况;
(十七)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
(十八)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工作进展及情况介绍;
(十九)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二十)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办事信息。
尚未建立网站的政府机关应当在上一级政府机关网站上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网上公开, 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增的职能类、行政权力类信息,要经过市政务公开专门机构审查备案后方可公开;调减的职能类、行政权力类信息要在市政务公开专门机构备案。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公开的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依法将已公开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的目录和内容及时归档。

第十条 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同级政务公开机构、信息化工作部门,在政务公开目录网站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提供政务公开目录的导航、查询与检索服务。

重点、热点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应当同时通过“中国・哈尔滨”门户网站或者区、县(市)政府网站公开。

第十一条 市信息中心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关于政府网站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标准,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上网发布的技术支持和网站的日常安全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全天候提供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公开服务。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内容应当方便浏览、下载、打印和在其他信息终端显示。

网上公开的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格式的要求。

第十三条 市信息中心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务公开目录网站设立的“政务公开监督栏目”,对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网上公开政府信息、办事信息情况进行投诉、评价和监督。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网上公开政务信息、办事信息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信息、监察等工作部门定期组织对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议,综合打分,对结果进行通报,结果列入政务公开市级目标年度考核总成绩。

第十七条 可以公开但尚不能通过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公开;非主动公开 的信息,应通过网站设置的依申请公开栏,按有关规定进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做出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要配备既懂得政务公开工作,又能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知识的专职人员,保证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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