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7]46号
- 【发布日期】2007-10-28
- 【生效日期】2007-10-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建设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广州市建设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穗府办[2007]4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建委草拟的《广州市建设统计工作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建设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市建委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统计工作, 明确市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建设统计调查工作职责和任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和市统计局提供建设统计资料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市各有关部门, 以及在本市建设领域内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单位(以下称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建设统计调查,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土地资源利用、房屋与房地产业、建筑业、人防建设和管理、电力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建设统计调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统计调查是指: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城市固定资产投资、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道路和桥梁(含路灯)、排水和污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电力设施和供应、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青山绿地工程、人防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旧城与危破房改造、城市综合管理、新墙材应用和建筑节能、建筑业、建设工程监理、房屋与房地产业、村镇建设、中心镇建设、勘察设计业、建设科技、建设人才教育培训、大型对外交通枢纽工程建设和大型公共设施建设等内容的统计调查, 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和市统计局要求的建设统计调查等。
第五条 市建委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统计局的指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建设统计调查工作,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管理行业的建设统计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表填报,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完成国家和地方下达的建设统计调查任务; 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城市固定资产投资、村镇建设、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业、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建设科技、建设人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统计调查;负责汇总、上报和公布全市建设统计调查资料,编制全市统―的建设统计报表,并负责组织对建设行业各种统计调查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二)节统计局负责提供国家统计制度范围的建筑业企业(指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建筑业企业) 和房地产业等有关方面的统计资料。
(三)市交委负责机场、港口、铁路站场等大型对外交通枢纽工程建设、公路建设、停车场建设、公共交通及出租车事业、轮渡事业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四)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国有土地出让、城市房屋情况、房地产市场信息、房地产中介和物业管理、旧城与危破房改造、采石采泥场整治复绿、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的统计调查。市房改办住建办负责经济适用房和房改方面的统计调查。
(五)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六)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七)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市政园林工程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道路和桥梁、排水和污水、河涌截污等市政设施以及园林绿化与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八)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市容环卫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九)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及其他地厂空间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十)市城管支队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十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统计调查。
(十二)市地铁总公司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地铁运营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十三)广州供电局负责电力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 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电力供应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立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建设统计工作,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统计业务知识培训。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专业工作能力,依法严格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种建设统计报表的制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统计报表,由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综合统计机构按要求填报;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自行制定对本系统的调查报表需报市统计局备案;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自行制定对本系统、本部门以外统计调查的报表,应报市统计局批准。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或者专项调查的要求按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各种报表须由统计负责人和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名后,方可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委。各类统计报表除了法定的报表格式以外,还必须附基层上报数据的情况、统计数据变动情况原因说明, 以及简要的统计分析报告。市建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和对外公布属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的建设统计数据信息,应经市统计局审核。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统计工作任务和建设行业管理的需要,做好统计调查基础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完善建设统计的硬件和软件设施,严格履行法定统计义务。对所有的建设统计报表, 同时使用计算机软件及网络传输和书面文字报表两种方式报送,并逐步建立健全建设统计纸介质文档资料和电子文档数据库。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允许自行或者授意他人修改;如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者口径、来源有错误,应责成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核实修正,并由统计机构保留核实修正的原始统计资料,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将统计调查工作情况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管理范围,并作为有关企业单位年度资质审查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部门、单位年度考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处分;对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及时提交报表的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市建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和市统计局报送的建设统计数据信息,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统计局审核通过后,根据需要抄送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实现建设统计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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