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洛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4-15
- 【生效日期】2005-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5年4月15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
二、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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