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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点意见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05-26
  • 【生效日期】1981-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点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点意见

(1981年5月26日川府发〔1981〕18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已印发各地。现根据我省情况,对进一步加强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国务院文件一并研究执行。

一、基本建设要坚持量力而行。经过两年来的调整,我省地方基本建设在调整投资方向、提高投资效果、提高竣工率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受“左”的影响,一些项目在缺乏资金和物资保证,也没有很好地进行产、需平衡和市场调查的情况下,仓促决定上马,摊子铺得太大,超过了财力和物力的可能。一九八0年地方建设项目达到四千五百多个,比正常年份多了两千多个。除一九八0年已经完成和决定停缓建的外,还要结转到一九八一年以后才能建成的有两千三百多个,全部建成还需安排投资二十一亿多元,按目前每年的投资水平计算,即使一个新项目也不上,还要四至五年才能搞完。因此,近几年对新上项目要十分慎重,一般不要安排新的大型项目。对在建项目,也要按照最近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81〕建发综字100号《 关于制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几项规定》的要求继续清理。凡属于“十二个不准搞”的项目,要立即停下来。属于应该继续建设的项目,一定要认真按照资金、物资的可能和建设条件,分类排队,一批一批地建设。首先要集中力量抓好能尽快投产、扫尾见效项目的建设,使之交付使用,发挥作用。

二、一切基本建设项目都要纳入计划,严禁搞计划外工程。按照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件附件五《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明确的范围,凡是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不含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中间试验和新产品试制的基本建设资金),都要统一纳入全省的基本建设计划。地区、部门、企业的自有资金基本建设,要严格控制在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内,不得突破。当前,除住宅、中小学校、卫生设施、商业和服务网点、城市道路建设等,由地区、部门在省安排的控制指标内具体落实到项目上,水利建设项目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外,其余项目的计划都由省按项目统一下达。

三、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认真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大中型项目按国家的规定程序,依次报请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中,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项目和专业医院,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设施(包括冷库、百货商场、影剧院、运动场、体育馆、水厂)和农业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地州编制计划任务书,按省计划部门审批。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有批准的初步设施和总概算,才能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要根据开工前的准备情况,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进行排队,具备施工条件的发给开工许可证。凡未持有开工许可证的,施工部门不予施工,银行不予拨款和贷款。违反程序、规定,乱上项目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集体所有制自筹项目(含公社工业在内)除属于生产规模小,不影响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原、燃材料平衡的项目(见会表),可由市、州、州进行审批。属于完成计划上调或协作任务后,还有富余的农副产品,可安排小型加工企业的(如水果、蔬菜罐头等)需经产品归口部门签注意见后,由市、地、州审批外,其他项目,也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再进行建设。属于长线产品或与大厂争原材料的,暂不安排建设。

四、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经过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不能擅自扩大建设的规模,随便改变建设内容,任意增加单项建设工程。执行中确实需作调整的,要报经原批准和下达计划的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自行变更计划的,建设银行有权停止拨款。

五、用于建设的各种自有资金,来源要正当,不能挪用生产资金搞基本建设,更不能采用硬性和变相向企业摊派、向社员平调等办法筹集资金。一切自筹基本建设资金都要存入建设银行监督拨付,坚持先存后用。

六、合理使用各种资金。属于国家规定的各种专用资金和事业费,应按规定用途使用,确有多余需要用于基本建设的,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和计划部门平衡后再安排。项目要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七、妥善处理好停、缓建项目的遗留问题。今年已明确停、缓建的一百二十多个项目和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要停止购置设备、材料,停止进入和征用土地。工程需要搞到一定部位的,属于省安排的项目,仍由省负责安排;属于只需支付留守人员费用的,应按照国家计委、建委、国务院清办、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81〕建发综字第22号文及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停、缓建项目已安装使用的设备要进行清点,已完工的单项工程要尽快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已建成的建筑物要尽量利用起来。属于市、地、州和部门自行安排项目停建后的遗留问题,由原下达计划的机关按国家计委等五个单位〔81〕建发综字第22号文件的精神审定。

附: 由市、地、州审批的集体自筹项目


小煤矿:年产一万吨以下(采煤范围要征得省煤炭局同意)。
小电站:单机五百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零点六万伏以下的输电线路。
化 工:年产拎点五万吨以下的小磷肥厂和相应的小磷矿、小硫铁矿。
建 材:一万吨以下的小水泥厂。
商 业:五百吨以下的小冷库(不含五百吨)。
其 他:五十万元以下的其他非生产性项目和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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