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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1999]32号
  • 【发布日期】1999-05-11
  • 【生效日期】1999-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1日鲁政办发〔1999〕3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资金筹集和管理,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各级政府要摸清底数,切实做好资金的筹集,坚持执行企业、社会、财政各负担1/3的办法。各级财政要优先、足额把这项资金列入预算,企业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要根据当地企业下岗职工的数量、保障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以及转业训练费用的标准,按照“三三”制原则,安排好失业保险调剂资金,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要确保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按规定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为他们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今年上半年,各地都要进行一次检查,对进入中心按规定应发而未发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自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进中心协议)之日起,补发其基本生活费,同时补缴社会保险费。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劳动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鲁劳发〔1998〕19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及时把财政安排和社会筹集的资金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中心要建立有关台帐,严格领取手续,按月张榜公布资金的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各级财政、审计、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坚决防止骗取、冒领行为,彻底杜绝挤占、挪用基本生活保障金现象。对发生问题的,一定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规范中心运作,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要严格按照鲁发〔1998〕8号文件和鲁劳发〔1998〕19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职工下岗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企业要补办有关手续。企业职工要随下岗随进中心。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必须签订进中心协议,未签订进中心协议的,今年上半年要补签完。下岗职工进中心的时间应以其进中心之日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并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未进中心签订留职协议的,留职协议最长不超过3年。协议计算时间,1998年9月1日前下岗的,以1998年9月1日为起始日;1998年9月1日以后下岗的,以企业安排职工下岗之日起计算。中心要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做到家庭收入清、技能素质清、身体状况清、培训意向清、就业要求清。各地对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半年内至少要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3次职业介绍,免费进行一次技能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心的管理,指导中心开展各项再就业服务,及时提供再就业信息,帮助中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促进中心规范运作。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帮助下岗职工通过劳动力市场尽快实现再就业,真正建立起职工随下岗随进中心和稳进快出的良性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三、继续做好社会保险费收缴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缴,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的重大调整,是加强和规范征缴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认真加以落实。要认真做好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把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登记重点。失业保险要把事业单位和城镇私营企业参保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积极稳妥地做好城镇街居企业的登记工作。企业转制改组的,要重新登记,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5月份,全面实行新的申报缴费制度并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要充分利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颁布的有利契机,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力争1999年收缴率达到95%。要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鲁政发〔1998〕114号)的规定,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要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对以前的拖欠,力争在1999年6月底前全部补发完毕。

四、加大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力度
今年清欠比例要达到50%以上,清理追缴的重点是那些有能力缴而不缴的欠费大户。要依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对有能力缴而不缴的欠费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要继续做好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清理回收工作,对于各地发生的挤占挪用,要明确责任,逐项落实回收计划,于6月底前全部收回,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内部监控程序和审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五、尽快将行业统筹结余基金移交到位,严格执行核定的统筹项目
原行业统筹结余基金尚未划缴的单位,要按照省审计厅、财政厅、劳动厅审计报告的要求,将应交省里的基金划转到位。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的要求,尽快审定下发各行业的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各行业单位要根据审定的统筹项目,对退休人员待遇进行清算。经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一)认真清理、妥善处理好提前退休问题。各市地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近期要组织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按国务院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对原行业统筹企业申报的病退、退职人员,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统筹管理。清理工作要在5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由市地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企业职工退休以及符合条件办理退职的,由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和国有纺织压锭企业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的规定提前退休,以及省里直接负责收缴、发放养老金的中央驻鲁企业职工退休,统一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市地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并作出鉴定结论。对因病提前退休的,在报批时要附本人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各市地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退休要从严控制,每年一般不超过同期正常退休人员总数的10%,确需突破的,要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设有特殊工种的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煤炭管理局所属企业,每年要向省劳动保障部门,其他企业每年要向市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当职工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女干部在管理岗位工作不满20年、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且退休时仍在工人岗位的,可按工人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退休后享受退休工人的有关待遇。今后,凡是违反国家和省里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的退休人员要清退回原企业。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把工作做深做细。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把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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